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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們與A公司締結合作,雙方簽屬合約。A公司在乙方處用印大小章,而我司在甲方處使用簽署名字的方式。但因我司簽署人非在台灣本地,因此文件是影印出來後簽署。最終合約是由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影本""合約。請問這份文件是具有效力的嗎?
A: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只要能證明雙方有針對該契約達成合意,則不會因為雙方各持一份影本而使契約無效。建議可以先留存雙方同意此簽約模式的LINE對話或email往來紀錄,以供日後證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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