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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昨天收到了網購的一雙長靴,但在家試穿後發現版型不太合適,便馬上向店家提出退貨的需求,但店家卻回覆我說鞋子為貼身物品,售出無法退貨。一般民眾所認知的貼身物品,通常為內衣褲等等,再加上賣家也沒有特別標示他賣的靴子需歸類為貼身物品,若賣場裡的每樣產品他都主張是貼身物品,那消費者不就都無法退貨了嗎?
1.請問賣家這樣的說法是合理的嗎?
2.賣家還要求退貨的人須自行負擔運費,是否合法呢?
3.退貨後的錢,賣家若主張需強制轉為購物金,只能在賣場中購物使用,無法變現,此行為是否侵犯消費者的權益呢?
A:根據消保法相關規定,貼身衣物不受七天鑑賞期之保障,而貼身衣物通常指內衣褲、襪子、刮鬍刀、泳裝等,依通常觀念,靴子並不屬於前述的貼身衣物,自應有七天鑑賞期之適用。縱使店家認為長靴與其他類鞋子相較,接觸肌膚之面積較大,而屬貼身衣物,也應該在網站上明確標示清楚。
消保法第19條亦明文規定,於七日鑑賞期內,消費者辦理退貨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對價,因此寄回商品的運費應由賣方負擔。又如同前述,靴子不屬於貼身衣物,故商品金額不得強制轉為購物金,應提供消費者返還現金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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