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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如何認定? 業務遂行性? 業務起因性?
職業災害如何認定?
業務遂行性? 業務起因性?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097號民事判決
#案件事實
吳姓上訴人主張,其自民國105年4月16日起受僱擔任對造上訴人漢來公司之副主廚,自106年6月1日起擔任點心主廚,月薪14萬元。嗣於107年1月11日上班時間突發肢體左側無力及口齒不清症狀,經高雄市立大同醫院診斷為出血性腦中風併左側偏癱,經醫院評估認定系爭傷病係屬職業災害。吳姓上訴人依據勞基法第59條第1、2、3款規定,請求漢來公司給付薪資補償差額、醫療費用補償、失能補償、失能給付、精神慰撫金等,共計1920萬8410餘元。
#漢來公司主張
吳姓上訴人擔任點心主廚,負責督導、部分示範製作及監控品質工作,無須每天製作港點,且有5名部屬,並無工作量過高、超時工作情形,是其發作系爭傷病,與職業無關。
#原審及最高法院均認為本件具業務遂行性及業務起因性
吳姓上訴人於上班時間發生系爭傷病,具有業務遂行性。綜合大同醫院之職業病評估報告書,並證人黃某(漢來公司點心副主廚)、吳某(漢來公司副主廚)、李某(漢來公司員工)之證述,及其3人、吳姓上訴人之出勤日報表,相互以觀,吳姓上訴人自106年10月起,除高雄本店工作外,另負責籌備臺南店展店事宜,事務龐雜繁忙,實際工作時間自上午9時至晚上10時許,排定之休假日仍有到班,鮮少休假。106年7月16日起至12月2日止、12月3日起至107年1月11日止之工時(扣除空班及用餐時間3小時)為9小時、10小時;發病前1、2、3個月加班工時超過100小時、80小時、80小時,越接近發病日其加班時數有增加趨勢,堪認吳姓上訴人發作系爭傷病係職業所促發,二者間有因果關係,具有業務起因性,為職業災害。
#職業災害如何認定?
職災為勞工執行職務時,不幸遭遇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而在學說及實務上,經常以「業務遂行性」及「業務起因性」作為判斷是否符合職業災害之標準及要件。
#業務遂行性
指勞工依據雇主的指揮監督而提供勞務。
#業務起因性
勞工所受之災害與其職務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相關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巡簡字第3號判決
判斷是否為職業災害,應視該災害與「業務上原因」是否有關而定。所謂「業務」,係指勞工基於勞動契約在雇主支配下的就勞過程,屬業務遂行性。又所謂「一定因果關係」,指以傷病所發生不可欠缺的一切條件為基礎,依經驗法則判斷業務和傷病之間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即業務起因性。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
職業災害應以該災害係勞工本於勞動契約,在雇主支配下之勞動過程中發生(學說上稱為「業務遂行性」);再者,職業災害補償在本質上既屬損失填補之一種型態,自須以業務和勞工傷病之間有一定因果關係存在為必要,亦即災害與勞工所擔任之業務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學說上稱之為「業務起因性」)。質言之,勞基法規定之職業災害,必須同時滿足「業務遂行性」及「業務起因性」,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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