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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追求者!被人跟蹤騷擾怎麼辦?
文/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路宣 主持律師
什麼是跟蹤騷擾?
根據立法院三讀通過之跟蹤騷擾防治法規定,乃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另外需補充的是,上面第二款規定所謂接近特定人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場所之行為態樣,包含行為人被要求離去卻仍滯留該等場所者!
而第四款所稱之干擾,亦包含撥打無聲電話或發送內容空白之傳真或電子訊息,或經拒絕後仍繼續撥打電話、傳真或傳送電子訊息等。
為何要用刑事來處罰跟蹤騷擾之行為?
根據立法院之立法理由說明,是因跟蹤騷擾(stalking,又譯糾纏、纏擾)經聯合國將其與性侵害、家庭暴力同列為全球婦女人身安全三大威脅!而此行為係針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之侵擾,使被害人心生畏怖、長期處於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除不當影響其正常生活之進行,更可能衍生為重大犯罪案件;跟蹤騷擾行為可能源自迷戀、追求(占有)未遂、權力與控制、性別歧視、性報復或性勒索等因素,被害人係女性及行為人係男性之比例均約占八成,性別分布差異明顯,具有發生率高、危險性高、恐懼性高及傷害性高等特徵。為有效防範及處罰跟蹤騷
擾行為,以防止其危害他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或資訊隱私,並使公權力適時介入以完整保護被害人,強化防制性別暴力,故有透過立法施以刑罰制裁之必要!
跟蹤騷擾的是被追求者之家人親友,也能處罰嗎?
依草案之規定,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追蹤騷擾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依上述規定,可知若追蹤騷擾的對象不是被追求者本人,而是家人或親友,也可能會成為追蹤騷擾防治法所處罰之情形,這是因為實務常見行為人為追求特定人,而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實行蹤騷擾行為,為避免產生規範缺漏,而做此堆定。此外,也參考日本及德國立法例,將與該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納入保護,包含以家庭、職場、學校或其他正常社交關係為基礎,與該特定人處於穩定互動關係之人,也都包含在內!
跟蹤騷擾的行為會被法院判多重?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第18條之規定,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此外,若是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跟蹤騷擾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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