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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奇幻旅程─刑事訴訟流程介紹與說明(下)
案件移送到法院,就是正式進入第三關─審判,在這個階段中,法官會逐一審視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是否足以認定被告有犯罪行為,若有,則應該要對被告科以什麼樣的處罰。
在法院審理的階段,又可以分為「通常程序」與「簡易程序」,在通常程序中又可大致分為「準備程序」與「審理程序」,至於什麼時候會適用簡易程序?準備程序與審理程序中都在做些什麼?由於細節繁瑣,以下僅大略簡單介紹:
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
程序的開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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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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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製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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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之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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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案情較為簡單清楚或被告認罪的輕微案件可以適用較為迅速的簡易程序外,對於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於在論罪科刑時必須非常慎重,因此必須適用較為慎重的通常程序。
檢察官起訴、案件移送地方法院後,法院首先會先寄發「刑事庭傳票」於指定期日進行「準備程序」,那準備程序是要準備什麼呢?準備程序顧名思義就是要會後續的審理程序作準備,被告如果對於檢察官起訴所引用的證據有什麼意見、希望調查什麼證據、傳喚何人作證,或聲請鑑定、請求法院向其他機關調閱資料,都要在這個階段提出來。
在準備程序排定調查證據的次序及方法後,法院通常會另外擇定時間安排審理程序進行證據調查及辯論。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得作為證據的方法有五種,分別是證人、鑑定、勘驗、文書、被告(合稱法定證據方法),每一種證據方法都必須踐行法定的調查程序,經過合法調查的證據,才可以作為法院判斷有罪與否的依據,例如我們經常聽到的交互詰問,就屬於證人的調查程序。調查程序結束後,法院會要求檢辯雙方針對犯罪事實的存否進行事實上及法律上辯論,在程序最後也會讓檢辯雙方針對科刑範圍表示意見。
看到這裡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發現,那告訴人呢?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原則上是由審、檢、辯三方組成,告訴人於審判程序中出現多半是以表示意見為主,所以除非法院是以「證人」身分傳喚告訴人,否則告訴人並沒有一定要到庭的義務,若想針對案情說明或就科刑表示意見,也可以透過書狀的方式為之。
這邊僅以簡單的文字重點說明刑事訴訟程序中可能會遇到的狀況,當然還有非常多的細節沒有談到,也可以看出刑事訴訟是一個多麼繁瑣又複雜的程序,因此無論你是犯罪的被害人或行為人,在準備進入訴訟前或是訴訟現正進行中,都非常建議可以先自行作好功課,或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如果發現自己無法掌握整個程序狀況,也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法律不是保護好人、也不是保護壞人,法律是保護願意捍衛自己權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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