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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奇幻旅程─刑事訴訟流程介紹與說明(上)
「奇怪,警察怎麼會通知我去做筆錄,我是被告了嗎?」、「我剛剛去法院開庭了,所以我會有前科嗎?」、「我明明就是無辜的,怎麼會收到起訴書?」大家一收到警察局或法院的電話或信件,第一反應都是先想到自己被告了而緊張的不知所措、摸不著頭緒。其實刑事程序就像闖關遊戲,第一關過了緊接著下一關,因此如果能搞懂遊戲規則與關卡流程,就能提前做好準備、從容面對!
刑事訴訟程序的目的,簡單的說就是為了發現實體真實,也就是犯罪真相,才能罰所當罰,因此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所欲達成的目標並不相同。刑事訴訟是國家為了處罰破壞法律秩序的人所設計的規則,許多人無法清楚分辨兩者間的差異,以致於都到了刑事判決出爐,被害人才發現「什麼!?原來罰金不是賠給我的嗎?」只有了解規則,才能知道自己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應該如何主張法律所賦予你的權利。
整個刑事訴訟的流程大致可以分為偵查及審判兩個階段(本篇以一般常見刑事流程為例,不討論自訴程序),流程大致如下:
偵查程序的開啟是來自於「發覺犯罪」,偵查機關發覺犯罪可能是因為被害人提出告訴、第三人告發、被告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刑事訴訟法第228條),案件經受理後檢察官便會開始指揮辦案。
在一般刑事案件中,無論是向警方報案或直接具狀向地檢署提告,通常第一關會先遇到─「警局通知書」,收到警局通知書上會載明時間、地點及承辦員警的聯絡方式,受通知人即應於指定時間報到製作筆錄。
如果有「正當事由」,例如出國、工作、生病等不克於指定時間前往,可以事先去電承辦警員請假並協調方便的時間,通常警員不會硬性規定一定要在指定的時間到案;但若無正當理由也未事先告知,警察是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拘提」你到案說明的喔!
警方製作完筆錄後,案件會移送到地檢署,接下來就是檢察官針對案情為調查,這時候大家會遇到第二關─「地檢署傳票」,與通知書相同,傳票上會註明被傳喚人應到時間、地點,同時傳票也會載明被傳喚人是以什麼樣的身分傳喚出庭(被告、告訴人、告發人、證人),以及檢察官要求應補充什麼資料到庭等備註,這裡的出庭,指的是「檢察官」在「地檢署」開的「偵查庭」,檢察官透過偵查庭訊問被告、告訴人及證人,作為調查案情的方法之一。
身分 | 不出庭可能產生的效果 | 是否得請律師 |
被告 | 拘提、羈押、通緝 | 可委任律師為辯護人陪同出庭 |
告訴人 | 檢察官無法釐清案情,不起訴 | 可委任告訴代理人出庭 |
證人 | 三萬元以下罰鍰、拘提 | 不行,需親自出庭 |
在偵查程序的最終,檢察官調查全案相關事證後,如果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應提起公訴,後續案件便會移送到地方法院進行第三關─審理程序。這裡常見的誤會是,很多人收到起訴書會誤以為自己被判有罪了,實際上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1條規定,檢察官只要認為有「犯罪嫌疑」就應該起訴,門檻相對於有罪判決較低,簡單的說,被起訴不一定就會被判決有罪!
另外一個可能的結果是:不起訴處分,然而這個結果可能會讓告訴人不服氣,這時候可以進行一般人比較少聽到的程序「再議」來救濟,再議程序的流程簡單以下圖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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