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中正區律師事務所
1.案例內容:
老吳於某一天駕駛自用小客車,不慎擦撞小謝停在路邊的重型機車,導致該重型機車車身受損,經小謝對老吳提告後,法院判決老吳必須賠償新臺幣三萬元。不料老吳心有不甘,竟然為損害小謝的利益,在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都可瀏覽的臉書頁面上,公然發表小謝的姓名、車牌號碼、就讀學校系所等足以識別為小謝個人資料的貼文,非法利用上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小謝的個人資訊隱私權。
2.法律分析:
(1)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網際網路上之資訊傳播快速,而且無遠弗屆,這個是大家都知道的事,老吳是成年人,對於自己在臉書上從事貼文,自然也知道這個道理,老吳與小謝間之民事官司經法院判決後,竟然因心有不甘而沒有經過小謝的同意,擅自在臉書上貼文,公然揭露小謝的姓名、車牌號碼、就讀學校系所等個人資料,使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均可辨識、取得小謝的隱私資料,而有損害小謝的非財產上利益的意圖,依照上述法律規定,老吳的行為已經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3.結論:
老吳係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的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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