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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炎夏日 欠稅管收居留 立馬繳錢
一家經營電子材料的公司,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260萬餘元,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調查發現,該公司陳姓負責人變更人頭負責人,隨即解散公司,再提領公司帳戶存款高達1400萬餘元,且流向不明,昨日向新北地院聲請管收獲准,57歲的陳男進入管收所一晚,就受不了,今日隨即請親友籌款,先繳百萬,餘款辦理分期並提供擔保,才重獲自由。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991237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1. 意義:人民對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負有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而逾期不履行時,行政機關得以此為執行名義,依強制手段使其產生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之強制方法。而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因此,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係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2. 執行要件
(1) 須人民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如:
(2) 須該金錢給付義務已屆履行期間(已逾清償期)尚未履行
3. 執行的程序與方法
(2) 對遺產強制執行
(3) 對動產或不動產強制徵收(查封、變價)
(4) 提供擔保限期履行及限制住居
(5) 拘提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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