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脂截留器之構造與機能
符合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第三章,第3.2.2節 第1-12條規範。
1.利用比重不同原理將油水分離。
2.至少須分隔成三室以上,除前後兩室為污水進流與出流室外,第二室應有足夠容量之除油室以進行油水分離。
3.各室有效水深皆須大於30公分。
4.各室間之區隔應使污水能上下繞流。
5.除油室內部得裝設頃斜板,其與污水流方向之夾角應為四十五至六十度。
6.油室有效容積計算應至少可容納廚房污水量之每小時平均流量六分之一以上者(即滯留處理時間為10分鍾以上)。
7.每分鍾之尖峰流量,若超過平均流量三倍以上,且持續時間超過三十分鐘者,有效容積應增為上述值之1.2至1.5倍。
8.流出管之下端開口處,應設在水面至分深三分之一處之位置。
9.出流管口徑應大於進流管。
10.槽體應由耐蝕材質構成。
11.污水進口應設置攔渣籃等設施,防止殘渣進入油脂截留器。
12.油脂截留器應為及時清除者,並得設置自動清除系統。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備註
1產品長×寬×高根據現場使用環境調整製作
2進出排水口也可根據現場環境調整方向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