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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志嘉律師-執業超過20年,榮獲10大優良法律扶助律師,台北律師推薦,新北律師,永和律師,中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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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特留分為繼承人之權利,而非其義務,故特留分之拋棄,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向受扣減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即可,不須任何方式。最高法院99 年台上字第 918 號判決意旨參照。要言之,特留分可以拋棄,且僅需向受扣減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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