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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志嘉律師-執業超過20年,榮獲10大優良法律扶助律師,台北律師推薦,新北律師,永和律師,中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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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地上權之地租與租賃契約之租金,固屬不同,然就其「因使用土地而支付金錢為對價」之點言之,則二者實相類似,故地上權地租之酌定,可依調整租金之標準為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4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224號裁判意旨參照)。要言之,法院就地上權之地租可依租賃契約之租金標準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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