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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志嘉律師-執業超過20年,榮獲10大優良法律扶助律師,台北律師推薦,新北律師,永和律師,中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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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買賣契約係負擔行為,而非處分行為。倘被上訴人已將系爭土地分配與派下員陳○、陳○分管使用,其等對於系爭土地即有使用、收益之權,則亦為派下員之陳○之子陳○、陳○之繼承人陳○○與張○○就系爭土地訂立租賃、買賣契約,交付張○○占有使用,該租賃、買賣契約縱未經被上訴人其他派下員之同意,對於未同意之派下員固不生效力,惟於契約當事人間則仍屬有效。而被上訴人派下員各房就土地既有分管協議,則張○○本於上開有效之租賃、買賣契約使用系爭土地,倘符合分管目的而為使用、收益,即非無權占有。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88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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