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孝祥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事務所,大安區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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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先生為某社區管委會的副主委。
某次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社區圍牆拆除、欄杆外移到圍牆位置,
沒想到竟被反對該決議的社區住戶,控告毀損圍牆及竊占土地。
L先生在偵查中雖有委託律師辯護,
卻未能成功說服檢察官,檢察官仍將他以竊占罪起訴。
一審打到一半時,任孝祥律師接手進行本案的辯護。
詳閱卷宗後,擬定了本次的戰略:
一是證人即其他住戶的證詞。
二是檢察官自己就毀損案的不起訴處分。
證人即其他住戶的證詞就不用多說了。
任律師透過法庭交互詰問的過程,
確立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確有決議拆除圍牆、將欄杆外移的事實。
因此主張L先生僅是在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不構成竊占罪。
更有利的則是檢察官就毀損案所作的不起訴書。
任律師在開庭時,拿出毀損案的不起訴書,強力主張說:
檢察官自己也認為,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確有於某年某月某日開會決議拆除圍牆,
L先生也是為了執行該決議而拆除圍牆,所以拆除圍牆不構成毀損罪。
那麼,同年、同月、同日、同一時間、同一批人、同一個地點、同一個議案中,
區分所有權人也作成了欄杆外移的決議,為什麼檢察官又認為欄杆外移構成竊占罪呢?
後來一審法院採納了任律師幫當事人做的抗辯,
認定區分所有權人確有開會作成決議,決議拆牆及將欄杆外推。
L先生既然是依管委會決議而行為,自然不成立竊占罪,
因此,判決L先生無罪,恭喜L先生!
(竊占案,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宣判日期:2019.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