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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保護令?
民事保護令是指法院裁定命加害人受一定之約束或課以義務,以保護被害人不再受加害人之傷害,實務上「急迫危險」之高低分別訂立三個種類的保護令,即有「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
二、怎樣能夠聲請保護令?
當您遭受家庭暴力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即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民事保護令。
三、誰可以聲請?
•
聲請人:
緊急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 | 通常保護令 |
1.檢察官 2.警察局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1.被害人本人 2.法定代理人或三親等內親屬 3.檢察官 4.警察局 5.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1.被害人本人 2.法定代理人或三親等內親 3.檢察官 4.警察局 5.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四、可以對誰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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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加害人):
法條規定 | 舉例 | 依據 |
配偶或前配偶。 | 老公、老婆、前夫、前妻等。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 |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 曾經或正在同居之男女朋友、繼父母、同居人子女。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 |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 父母、祖父母、公婆、岳父母、養父母、孫子女等。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 |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 兄弟姊妹、叔叔嬸嬸、伯父伯母、姑姑姑丈、舅舅舅媽、阿姨姨丈、堂(表)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等。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 |
【恐怖情人條款】16歲以上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 | 此類型對象是指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社會互動關係之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雖然並非家庭成員關係,但亦可聲請保護令。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 |
五、向哪間法院聲請?
聲請人(被害人)或相對人(加害人)住、居所地;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地。
六、如何聲請?
請準備聲請狀、被害人及相對人(加害人)之戶籍謄本、家庭暴力行為之相關證據(如驗傷診斷證明、照片、錄音錄影檔案)、證人之連絡資訊及其他依個案應檢附之文件。
七、保護令生效時點?有效期限?
緊急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 | 通常保護令 | |
生效時點 | 法院核發時生效。 | 法院核發時生效。 | 法院核發時生效。 |
有效期限 | 失效前均有效。 | 失效前均有效。 | 法院裁定主文宣示,最長2年,得向法院聲請延長。 |
筆者結語: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施行,打破了傳統「法不入家門的概念」,並自87年制定至今經歷了數次修正,以符合現今社會觀念。其它相關店家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