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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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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是把你所取得的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請參第二點),轉換成實際、現實的程序(實現債權),所以執行法院原則上都只有「形式審查」,跟一般法院在判斷誰說的有理由,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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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的目的是直接讓債權人可以實際得到應該得到的金錢賠償或其他非金錢賠償的執行內容,並由政府機關對債務人施以強制力,以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
二、執行名義
執行名義,白話來說就是「你憑什麼要強制執行別人?你執行的內容是什麼」,所以執行名義是強制執行中最為重要的一件事情,一定要取得「執行名義」才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那麼如何取得執行名義呢?主要有下列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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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之終局判決
就是我們一般所說的「確定判決」,可能是全部審級都已經打完而不能上訴的案件,也可能是一審、二審判決完之後,任何一方沒有上訴的情形。
※應提出的文件:判決書正本及其確定證明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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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如支付命令)
這部分是指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保全程序,「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這三者都是保全程序,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債務人脫產所設,此部分#可按此處了解假扣押是什麼。
※應提出的文件:准予假執行之判決正本,或准予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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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這部分要注意的是和解是指訴訟上的和解、調解,如果是私下的和解,是不能直接當作執行名義的。
※應提出的文件: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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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這部分通常是指雙方如果有依公證法第13條,在契約中直接記載「若有XXX違約事由,得逕受強制執行」的文字,而且經過公證後,此部分就可以直接當作執行名義,當然就給付種類也有稍微的限制,通常是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給付特定動產、訂有期限租用或借用土地等。
※應提出的文件:公證書正本(載明可以逕受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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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例如抵押權人得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取得法院裁定後,就可以持該裁定聲請強制執行。
※應提出的文件(正本):裁定以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如本票裁定等等)
三、強制執行的種類
•
以執行實現請求權作為區分,可分為金錢與非金錢債權的執行。
1.
金錢債權執行程序較為典型,亦較為常見,通常是直接由執行法院將債務人之金錢交付予債權人,或是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動產,以取得金錢供清償債權人。
2.
金錢以外的強制執行,如其他物品的交付、行為或不行為,例如法院判決小明應將某土地上的建物拆除,將該土地返還以執行方法可以區分為直接強制、間接強制及代替執行
a
直接強制是直接由執行機關執行,而不需要債務人的協力,通常大多數的執行都屬於直接強制,可直接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查封、換價。
b
間接強制是需要債務人配合的案件,執行法院可能以對債務人施以拘提、管收、處怠金的方式,要求債務人配合。
c
代替執行是執行法院命第三人或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最後再由債務人負擔費用,例如命債務人拆除房屋、登報道歉等,得由第三人或債權人代為履行,再請求費用。
四、拿到執行名義後,如何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一)查財產
•
若取得執行名義之後,你可以持執行名義向國稅局調閱債務人的財產所得資料。
註:現在因為個資法的關係,所以除了執行名義外,國稅局通常還會要求你提供債務人的個人資料(例如身分證字號)
(二)撰擬並遞交聲請狀
•
確認有哪些財產後,由你決定執行債務人的哪些財產,載明於聲請狀後,直接向管轄法院遞出聲請狀。
1.
管轄法院依你要執行標的物或是應為執行行為的所在地法院所管轄。
2.
若不明的話,即以債務人的住居所的法院管轄。
(三)查封、扣押
•
若你執行的是不動產,法院會進行查封該不動產的程序,若是動產,例如金融帳戶的存款,則法院會核發扣押命令先將債務人的存款、或是把債務人的所得三分之一予以扣押,也就是一般所說的凍結,防止債務人脫產。
(四)換價、拍賣
•
若為不動產,則通常會進行鑑價的程序,鑑價完畢後,再進行拍賣程序。
(五)執行程序完結(滿足)
•
拍賣程序結束後,債權人取償(或是直接取得金融機構的存款、按期執行債務人所得的三分之一予以獲償),若債權人之債權全額清償,執行程序即為完結,若未全額清償,得聲請核發債權憑證,待將來債務人有財產後,再繼續執行,但這部分需要特別注意,這是需要債權人你主動去探知的,法院並不會主動幫你查詢債務人的財產變動。
五、執行費用
一般來說,執行費用一開始就必須由債權人預先繳納給法院
•
如果是5,000元以上的財產案件,是依照債權額的千分之8收取,若低於5,000元,則無庸繳費。
•
若是非財產上的執行,則繳納3,000元。
六、債權憑證的時效問題
•
若是非財產上的執行,則繳納3,000元。
•
一般常見,債權憑證的時效為五年的說法,五年換發一次,這是指大部分的情形【有更長的15年,也有更短的3年(例如執行名義為本票裁定)】,詳細上還是要看你取得的執行名義而定。
•
像是本票裁定的執行名義,債權憑證的時效較短,只有三年,這要特別注意。
•
時效屬於較為細節的問題,請務必多加注意。
若取得執行名義之後,你可以持執行名義向國稅局調閱債務人的財產所得資料。
註:現在因為個資法的關係,所以除了執行名義外,國稅局通常還會要求你提供債務人的個人資料(例如身分證字號)
(二)撰擬並遞交聲請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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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有哪些財產後,由你決定執行債務人的哪些財產,載明於聲請狀後,直接向管轄法院遞出聲請狀。
1.
管轄法院依你要執行標的物或是應為執行行為的所在地法院所管轄。
2.
若不明的話,即以債務人的住居所的法院管轄。
(三)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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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執行的是不動產,法院會進行查封該不動產的程序,若是動產,例如金融帳戶的存款,則法院會核發扣押命令先將債務人的存款、或是把債務人的所得三分之一予以扣押,也就是一般所說的凍結,防止債務人脫產。
(四)換價、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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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不動產,則通常會進行鑑價的程序,鑑價完畢後,再進行拍賣程序。
(五)執行程序完結(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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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程序結束後,債權人取償(或是直接取得金融機構的存款、按期執行債務人所得的三分之一予以獲償),若債權人之債權全額清償,執行程序即為完結,若未全額清償,得聲請核發債權憑證,待將來債務人有財產後,再繼續執行,但這部分需要特別注意,這是需要債權人你主動去探知的,法院並不會主動幫你查詢債務人的財產變動。
五、執行費用
一般來說,執行費用一開始就必須由債權人預先繳納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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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5,000元以上的財產案件,是依照債權額的千分之8收取,若低於5,000元,則無庸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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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非財產上的執行,則繳納3,000元。
六、債權憑證的時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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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非財產上的執行,則繳納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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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常見,債權憑證的時效為五年的說法,五年換發一次,這是指大部分的情形【有更長的15年,也有更短的3年(例如執行名義為本票裁定)】,詳細上還是要看你取得的執行名義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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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是本票裁定的執行名義,債權憑證的時效較短,只有三年,這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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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屬於較為細節的問題,請務必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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