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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本票?
「本票」就是由發票人簽發給另一人的一種票據,允諾發票人在約定的日期,或是見到這張本票的時候,無條件支付票面上的金額給特定的人或其指定的人。
二、本票要在哪裡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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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跟支票、匯票不一樣,只要填寫上「必要記載事項」就可以了,所以無論是在書局購買或自行製作,都可以。
三、本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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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就是這張紙的標題要記得寫上「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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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之金額,而且金額不能改寫、塗改:
也就是說要寫「新臺幣100萬元」,不能寫「至少新臺幣100萬元」、「大約新臺幣100萬元」之類不確定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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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條件擔任支付:
因為本票的性質有憑票無條件支付的意思,所以這句話也要記載在本票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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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的簽名或蓋章
雖然法律上有實務見解認為簽名,不一定要簽全名,也不一定要簽本名,只要能夠「辨別是某個特定人」即可(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4416號判決意旨)。 但是,站在解決紛爭的立場,我們還是建議債權人要求債務人簽上全名、本名,為了保障自己的權利,簽名的當下寫清楚一點,就可以避免以後要一直打官司了!
發票年、月、日
實務上最常見的是錯把付款日期當作發票日期!而就因為沒有寫上發票日期,這張本票直接就變成無效的票據,所以這邊很重要,要仔細看!我們直接看圖來說明
上面紅色的圓圈是「到期日」
下面藍色的圓圈是「發票日」
所以,當你拿到債務人簽的本票,到期日可以空白,但是發票日期一定不能空白,不然就會是一張無效的票據了!
如果說你真的不知道哪個日期是一定要寫的,不如由你先準備本票,然後請教懂法律的人之後,再請債務人簽發吧!
四、萬一漏載本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怎麼辦?
五、拿到本票要怎麼行使?
1.
提示發票人,請求給付票款。
2.
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六、本票有時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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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本票從到期日(如果沒有到期日,就從發票日)開始起算3年,如果超過3年,債務人就可以以時效抗辯,拒絕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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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你原本是以本票裁定當作執行名義去強制執行的話,因為債務人名下沒財產所以拿到的債權憑證,這個債權憑證的時效也是3年(因為本票裁定不是「與權定判決同一效力」,所以沒有延長時間),要特別注意!
七、本票如果從到期日(如果沒有到期日,就從發票日)
開始起算超過3年怎麼辦:
你還是可以去跟債務人要錢!
但就跟上面說的一樣,債務人可以用時效抗辯,拒絕還錢!
筆者結語:
在法律諮詢的時候,本票主要常見的兩大問題就是「無效票據」跟「消滅時效」,所以希望今天你看完這篇文章,能夠對本票制度有初步的認識與了解,如果還有個案的問題,也歡迎來詢問喔!其它相關店家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