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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志嘉律師-執業超過20年,榮獲10大優良法律扶助律師,台北律師推薦,新北律師,永和律師,中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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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為達成扶植自耕農之農地使用政策,及改良農民生活之基本國策,減租條例採取限制出租人須於一定條件下始得終止租約,收回耕地。然租佃雙方原本即可合意終止租約,如經合意終止,既未違反承租人意願而收回耕地,未侵害耕地承租人法益,與上開政策並無違背。是原承租之耕地依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5款規定,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而由租佃雙方當事人為合意終止時,亦應許承租人依該條第2項第3款規定,請求出租人為補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66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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