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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志嘉律師-執業超過20年,榮獲10大優良法律扶助律師,台北律師推薦,新北律師,永和律師,中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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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879號裁定:「...足見○君在福華會館值勤C班時(即上午7時到晚上9時)於上午11時及下午5時各會有半小時吃飯時間,在吃飯的半個小時期間,係由上訴人所屬的保全人員代理○君之工作項目,其餘在勤的12個小時當中,雖有每50分鐘休息10分鐘(12*10分鐘 =120分鐘)休息時間,惟彼時其仍須處於在哨待命並隨時受上訴人指揮監督之狀態...」等語,要言之,吃飯時間究否計入工作時間,就要判斷吃飯時間是否仍需待命並隨時受上訴人指揮監督之狀態,如是,則計入工作時間,反之,如吃飯時間脫離雇主指揮監督,為自由利用時間,則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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