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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另無效乃法律行為因生效要件不完備,致當然、自始而確定不發生法律上之效力,本屬法律效果,並非法律關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98號民事判決參照)。依上述民事訴訟法規定及最高法院民事判決意見可知,如果原告所請求確認的是「事實」而不是「法律關係」,或原告請求確認的是「法律效果」時,都無法認定原告的確認聲明,有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而應駁回原告關於確認事實或法律效果的聲明。(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北簡字第14623號判決參照)。要言之,確認法律行為「無效」係確認「法律效果」,並非確認「法律關係」,自無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反之,確認「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即有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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