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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志嘉律師-執業超過20年,榮獲10大優良法律扶助律師,台北律師推薦,新北律師,永和律師,中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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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所謂一部請求,係指以在數量上為可分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為給付目的之特定債權,債權人任意將其分割而就其中之一部分為請求,但就其餘部分不放棄其權利者而言。就實體法而言,債權人本得自由行使一部債權;在訴訟上,則為可分之訴訟標的,其既判力之客觀範圍以訴之聲明為限度。」(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629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核,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金錢數額之債權請求權(最高法院105 年度臺上第1750號判決意旨參照),屬數量上可分之債權,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債權人本得自由行使一部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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