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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A因積欠B銀行卡債62萬元,B透過法院對A取得該62萬元之債權憑證,即持此債權憑證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拍賣A的甲地換價取償,卻遭法院執行處以甲地已設有500萬元債權的抵押權給C,查封拍賣無實益為由,而駁回B的聲請。B便向法院以A將甲地設定給C的500萬元債權的抵押權是通謀虛偽為由,訴請法院塗銷C對甲地的500萬債權的抵押權,使該抵押權不存在,一審判決B勝訴,C應將此甲地的500萬債權的抵押權予以塗銷。C便前來委託本所律師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B主張A、C就甲地所設定的500萬元債權抵押權是屬通謀虛偽並未盡舉證之責,而判決B敗訴。(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案,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日期:10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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