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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A男在臉書上認識未滿14歲的B女,A隨即邀約B到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事後B的媽媽C得知此事立即報警處理,並委託本所律師對A提起相關的民事損害賠償,經法院判賠A應給付B及C各30萬元、10萬元,A事後不服又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亦認為A上訴無理由,駁回A的上訴。(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日期:108年5月31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日期:10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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