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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A、B為夫妻,A在死亡後,A與其前妻所生之女C與在A生前對其加以照顧的D聯手將B趕出A所遺留之甲屋,D則自行居住在此甲屋,經本所律師向法院對D提起遷讓房屋訴訟,D辯稱他是得到A生前的同意而居住在甲屋,法院最後認定D並非為甲屋的共有人之一,依法屬無權占用甲屋,而判決D應搬離甲屋。(遷讓房屋案,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日期:10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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