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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A、B為夫妻,共同開立一家補習班,B為該補習班負責人,A則掛名班主任。A因要購買新車,竟私自偷取補習班的大小章,交給汽車公司的業務人員C,請C在領取新車車牌牌照時,蓋印在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上,而向監理站人員辦理領用牌照事宜。B驚覺此事後,委託本所對A提出偽造文書及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之告訴,地檢署認定A男確實有所犯嫌,而將A起訴至法院進行審理,A因此遭法院判處3個月的有期徒刑。(偽造文書案,彰化地方檢察署,起訴日期:106年1月23日;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日期:10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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