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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A、B為夫妻,B在婚後發覺A長年來皆不思負擔家計,整天只會吃喝玩樂,甚至與C女經常在外過夜不歸,B對此婚姻生活感到相當痛苦不堪,委託本所律師向A提起離婚訴訟,法院認定A、C親密互動已逾越一般社會通念男女正常社交往來的程度,且認為A長期離家,不與家人聯繫,認定雙方婚姻有名無實,而判決A、B准予離婚。(離婚案,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日期:109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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