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精詐欺、毒品刑事辯護及侵害配偶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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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偷拍、裙底攝影、妨害性隱私等刑事案件中,當事人最常見的焦慮,不只是刑責本身,而是「對方完全不願意談」、「不知道如何表達歉意」、「擔心自己一開口反而造成二次傷害或被認為態度不佳」。這類案件高度涉及被害人的身體隱私、心理感受與安全感,因此被害人不願與被告直接接觸,其實非常常見。也正因如此,若案件依法屬於告訴乃論,如何由律師以適當、尊重且有制度的方式協助溝通、提出和解方案,往往會成為案件能否實質降溫的關鍵。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在處理妨害性隱私、偷拍、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等案件時,除了協助當事人釐清犯罪構成要件、偵查與審判程序,也重視案件中「人」的面向。因為這類案件不是單純提出金額就可以解決,真正困難之處常在於:被害人是否願意透過安全的管道聽取說明、是否能感受到誠意、是否願意在不被打擾與不被壓迫的情況下考慮和解。

在一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的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中,檢察官原認為當事人涉嫌在捷運車廂內,利用裝設於手提袋下方之針孔攝影機,朝被害人裙底方向攝錄影像,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及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等罪。然而,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後,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法院因此認為,若本案所涉罪名成立,依刑法第319條及第319條之6規定均屬告訴乃論,而告訴既經撤回,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等規定,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最後,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
➙這樣的結果並不代表偷拍案件不嚴重,也不代表只要想和解就一定能成功。相反地,正因妨害性隱私案件高度侵害被害人的尊嚴與安全感,處理方式更需要謹慎。若被告或家屬自行聯繫,容易讓被害人感到壓力、冒犯,甚至被誤解為騷擾或施壓;但若由律師出面,以正式、克制、尊重界線的方式接洽,對方通常比較能理解這是透過專業第三方進行程序性溝通,而不是被告私下打擾。
妨害性隱私案件與一般財產犯罪不同。被害人面對的不是單純金錢損失,而是身體私密部位或性影像遭他人窺視、攝錄的恐懼與羞辱感。許多被害人即使願意主張權利,也未必願意與被告直接見面,更不願重複描述受害經過。這是可以理解的心理反應。
對被告而言,案件進入偵查或審判後,若完全沒有溝通管道,可能會陷入兩難。一方面,被告希望表達歉意、彌補損害;另一方面,又擔心自己貿然聯繫,會讓被害人更反感。尤其偷拍案件涉及性隱私,任何措辭不當、聯繫方式不當,都可能使案件更加惡化。
➙這時候,律師的角色不是「替被告強迫對方和解」,而是建立一個對雙方都相對安全的溝通框架。律師可以協助當事人整理具體歉意、賠償方案、刪除影像與不再接觸承諾,並透過正式管道向對方或對方代理人表達。這種方式能降低被害人被打擾的感受,也能避免被告因情緒緊張而說錯話、做錯事。
在妨害性隱私與偷拍案件中,和解的核心通常不是單一金額,而是整體誠意與風險控管。被害人常在意的問題包括:影像是否已刪除?是否外流?是否還有備份?被告是否會再接觸自己?被告是否真的知道行為的嚴重性?若只是由被告單方面說「我願意賠錢」,往往不足以消除這些疑慮。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從案件資料、程序階段與被害人可能顧慮出發,協助當事人設計比較完整的和解方向。
例如,除了賠償金額以外,也可能納入道歉方式、影像刪除與不得散布承諾、不得接觸或騷擾條款、保密條款,以及撤回告訴的程序安排。這些內容必須依個案調整,並不是套用制式範本即可。透過律師出面,除了可以讓對方感受到正式性,也能使溝通更有秩序。對被害人而言,律師代表的是一個可被追蹤、可被確認、相對不具侵擾性的窗口;對被告而言,律師則能避免因急於求成而採取不適當聯繫,並協助將歉意轉化為具體可執行的條件。
在實務上,和解內容通常需要同時注意數個面向。首先,道歉方式必須避免情緒勒索、辯解或要求被害人體諒,重點應放在承認造成傷害並表達負責態度。其次,賠償安排應依案件情節、被害人感受、程序風險與雙方接受度綜合評估,而不是只追求快速結案。再者,若案件涉及影像,應明確處理刪除、不得備份、不得散布、不得傳送等承諾。最後,若案件屬於告訴乃論,撤回告訴的時間、文件與法院或檢察署程序都必須正確處理,否則可能影響案件結果。
本案的關鍵在於,法院認為檢察官所指涉的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及第319條之1第1項,如成立犯罪,依刑法第319條與第319條之6均屬告訴乃論。所謂告訴乃論,是指特定犯罪必須有合法告訴,國家才得追訴;若告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法院依法可能諭知不受理判決。
相關法條如下:
▪️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319條之1: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19條: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319條之6: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一項及其未遂犯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再行起訴。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偷拍案件若落在告訴乃論範圍內,撤回告訴不只是「態度變好」的量刑因素,而可能直接影響程序能否繼續進行。然而,這也意味著和解必須更謹慎,因為撤告是被害人的權利,不能以壓迫、恐嚇或不當干擾方式取得。專業律師的功能,正在於把溝通拉回合法、理性與可被信任的軌道。
許多當事人在案件發生後,第一反應是想立刻道歉、立刻賠償、立刻請對方撤告。這種心情可以理解,但在妨害性隱私案件中,自行聯繫被害人未必是好的選擇。被害人可能正在恐懼、憤怒或不安的狀態中,若突然接到被告訊息,反而可能認為被告持續侵擾,甚至使原本可能談和解的空間消失。比較穩妥的作法,是先與律師討論案件事實、證據狀況、可能罪名與程序階段,再評估是否由律師出面接洽。律師可以協助確認哪些話應該說、哪些話不該說,哪些條件應該先準備,哪些承諾需要白紙黑字寫清楚。這不只是保護被告,也是尊重被害人。
妨害性隱私與偷拍案件往往兼具刑事風險、情緒壓力與和解難度。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能協助當事人從偵查初期、法院審理到和解談判,完整評估案件方向。尤其在對方不願出面、不願接觸被告、或雙方情緒高度對立時,由律師作為專業的溝通窗口,通常比當事人自行接觸更容易被接受。本案最後獲得公訴不受理判決,關鍵在於告訴人於法院審理中撤回告訴,使法院依告訴乃論與撤回告訴規定,諭知不受理。對面臨類似案件的當事人而言,越早讓律師介入,越能避免錯誤聯繫、錯誤表態或錯失程序時機。偷拍案件不是只看法條,也要看如何面對被害人的感受、如何提出可被接受的補償方案,以及如何讓溝通在合法、尊重與有效的基礎上進行。
如果您或家人正面臨偷拍、妨害性隱私、竊錄身體隱私部位、攝錄性影像等刑事案件,建議儘早尋求專業刑事律師協助。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熟悉此類案件的偵查、審判與和解實務,能協助當事人在最敏感、最困難的階段,採取更穩健而有效的處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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