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精詐欺、毒品刑事辯護及侵害配偶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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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許多人一聽到「測謊沒有通過」,直覺上就會認為被告一定在說謊,甚至進一步推論被告可能就是犯罪行為人。然而,刑事審判不是心理測驗,也不是以直覺判斷誰說真話、誰說假話。測謊結果究竟能不能作為證據?能不能用來定罪?法院是否必須接受測謊鑑定結論?這些問題,在刑事辯護實務中都非常重要。
本文係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就刑事案件中「測謊鑑定」、「科學證據」、「鑑定報告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以及「無罪推定」等議題所為之法律見解分享。文中所提及之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再字第1號刑事判決,並非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承辦案件,本文僅以該判決所呈現之法律爭點作為一般法律知識整理,實際個案仍應依卷證內容、鑑定資料、審判程序及法院判斷具體分析。
測謊在刑事案件中常被包裝成一種科學鑑定,好像只要儀器顯示受測者有情緒波動,就可以判斷受測者說謊。然而,測謊真正測量的並不是「謊言本身」,而是受測者在回答問題時的生理反應,例如呼吸、膚電、脈搏或其他身體反應。問題在於,人類的生理反應受到許多因素影響。緊張、恐懼、憤怒、焦慮、疾病、睡眠不足、受測環境壓力、被懷疑的心理負擔,甚至對題目本身的情緒反應,都可能造成生理波動。也就是說,受測者出現生理反應,不必然等於他在說謊;沒有明顯生理反應,也不必然代表他說的就是真話。因此,測謊結果即使在特定條件下可能被法院納入參考,也絕對不能被過度神化,更不能取代刑事訴訟中對客觀證據、供述證據、物證、鑑定資料與補強證據的完整審查。刑事案件的核心問題,始終是檢察官能否提出足以證明被告犯罪的證據,而不是被告是否通過測謊。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明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這代表被告不是因為被懷疑、被起訴、被指認,或測謊結果不利,就當然可以被認定有罪。法院必須回到證據本身,判斷犯罪事實是否已經被證明到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
在刑事訴訟中,必須區分「證據能力」與「證明力」。證據能力,是指某項資料在法律上能不能進入法院審判程序,成為法院判斷的資料。證明力,則是指這項資料進入法院後,究竟有多少可信度、能證明到什麼程度、是否足以支持犯罪事實。以測謊鑑定為例,即使某份測謊報告因為製作時間、適用舊法程序或曾經依法調查,而被法院認為具有證據能力,也不代表法院必須相信該報告的結論。法院仍然應該檢查測謊程序是否合格、施測者資格是否足夠、題目設計是否適當、圖譜判讀是否正確、是否取得足夠有效圖譜、是否存在矛盾,以及測謊結果是否能與其他證據相互補強。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證據的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證據能力或未經合法調查的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依據。換言之,法院雖有自由心證,但自由心證不是自由想像,更不是對鑑定報告照單全收。法院必須扮演科學證據的守門員,確認所謂科學證據是否具有可靠基礎。
在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再字第1號刑事判決中,法院對測謊鑑定的可靠性作了相當詳細的審查。該案涉及一份多年前由調查局製作的測謊鑑定報告,報告曾記載受測者對若干問題呈現情緒波動反應,並判斷「應係說謊」。然而,再審法院並未因為測謊報告作成不利結論,就直接採信該結果,而是進一步檢查測謊程序與圖譜判讀是否存在瑕疵。判決中提到,依當時測謊標準作業程序及相關技術說明,實際測試階段通常需要取得至少兩個獨立有效圖譜,以排除環境緊張、恐懼等心理壓力造成的情緒波動反應,並提高測謊信度。若經過二、三次測試仍不能獲得可供研判的反應,應作成不能研判的結論,而不是勉強判斷為說謊。該案再審法院進一步比較測謊判圖分析表、問卷題目、測試圖譜以及施測者後來在法院的證述,發現其中存在形式上矛盾與不明之處。例如,部分題目在不同測試中的反應是否真的大於控制問題,判圖分析表與施測者證述並不一致;另有測試記載的題號與問卷題目似乎無法對應,導致判讀是否基於足夠資料產生疑問。
★更重要的是,法院委由其他具測謊專業背景者重新審查圖譜後,所得意見與原施測者並不一致。依後來專家意見,若只有部分重要問題呈現較大反應,而其他重要問題無法確認大於控制問題,較適當的結論可能不是「說謊」,而是「不能研判」。這正凸顯測謊圖譜判讀具有高度專業性,也具有相當主觀與不確定性。
刑事案件中常見的科學證據包括DNA、指紋、毒物鑑定、血跡分析、影像鑑定、手機定位、通訊紀錄分析、金流資料比對等。這些證據本身也都需要接受嚴格檢驗,但測謊與許多傳統鑑識證據不同,因為它不是直接檢測犯罪現場留下的客觀物證,而是透過受測者的生理反應推論其陳述是否可信。這樣的推論存在先天限制。生理反應與說謊之間不是絕對等號。受測者可能因為害怕被冤枉而緊張,也可能因為題目觸及創傷記憶而情緒波動;相反地,真正說謊的人也可能因為冷靜、訓練、人格特質或其他因素而未呈現明顯反應。因此,測謊結果不應被當成單獨證明犯罪事實的核心依據。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再字第1號刑事判決即指出,測謊技術與現今其他於審判上公認可得接受的科學鑑識技術相比,尚難藉以獲得待證事實的確信。若施測過程、題目設計、圖譜判讀或專家意見又存在重大瑕疵,該測謊報告更不應作為被告涉犯重罪的佐證。
★這項見解對刑事辯護非常重要。因為在實務上,測謊結果常被當事人、家屬,甚至部分偵查人員高度重視,但它畢竟不是判斷有罪與否的唯一標準。被告不應因測謊結果不利,就放棄爭取無罪、不起訴或其他有利判斷;相反地,辯護人更應仔細檢查測謊報告是否存在可爭執之處。
在面對測謊鑑定報告時,刑事辯護不能只看最後一句「應係說謊」或「未發現說謊反應」。真正重要的是,這份測謊報告如何產生,以及它是否經得起方法上的檢驗。
首先,應檢查施測者是否具備專業資格與足夠經驗。
測謊不是單純操作儀器,而是包含題目設計、施測前訪談、控制問題設置、生理反應紀錄、圖譜判讀與結論撰寫等多個環節。如果施測者資格、訓練或經驗不足,測謊結果的可信度就會受到影響。
其次,應檢查題目設計是否適當。
重要問題、控制問題、無關問題與徵兆問題的設計,會直接影響受測者反應與後續判讀。如果問題本身含糊、誘導、複合,或使受測者不容易以簡單答案回應,測謊結果就可能被污染。
再者,應檢查是否取得足夠有效圖譜。
若標準程序要求至少兩個獨立有效圖譜,卻只有單次反應或部分題目反應,是否足以作成「說謊」結論,就必須嚴格審查。若多次測試結果不一致,或只有單一重要問題呈現明顯反應,較合理的結論可能是不能研判,而不是逕行認定說謊。此外,也應檢查原始圖譜、判圖分析表、施測錄音錄影、測謊問卷、受測者同意書、施測環境、受測者身心狀況及施測前告知程序。如果只有一份簡短鑑定結論,卻缺乏完整原始資料供法院與辯護人檢驗,該鑑定報告的證明力自然應受到質疑。
刑事案件中的鑑定報告,常因具有專業外觀而被賦予高度說服力。然而,法院不能只是轉述鑑定結論,也不能因為報告來自官方機關或專業單位,就當然認為其內容可靠。法院必須審查鑑定所使用的原理是否可靠、方法是否正確、資料是否充分、推論是否合理,以及結論是否超出資料可支持的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206條規定,鑑定報告書應記載鑑定經過及其結果;其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應由在場的書記官制作筆錄。這項規定的目的,正是要求鑑定不能只有結論,還必須讓法院、檢察官、辯護人與被告理解鑑定過程。若沒有鑑定經過,就難以檢查結論是否可靠;同時,刑事訴訟法亦允許法院在必要時命鑑定人說明,或委由其他專家審查原鑑定結果。當原鑑定報告存在疑問,或不同專家對同一份資料作出不同解讀時,法院不應輕易選擇對被告不利的版本,而應依無罪推定與罪疑惟輕原則,嚴格檢視檢方是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再字第1號刑事判決中,法院在結論部分指出,該案在缺乏安全帽、兇刀、血衣、指紋、腳印等物證或生物跡證的情況下,檢方主要依靠脆弱的供述證據與測謊結果作為起訴基礎。然而,供述證據若存在指認污染、程序瑕疵或記憶不可靠問題,測謊結果又有方法與判讀上的重大瑕疵,二者相加並不會自然變成可靠證據。刑事案件中,證據不是用數量堆疊出來的。兩個有疑問的證據,不會因為放在一起就變成沒有疑問。法院必須檢查各項證據是否各自可靠,並判斷彼此之間是否真正能夠相互補強。如果供述證據本身不可信,測謊又無法可靠證明說謊,其他間接證據也只能證明犯罪發生,卻不能證明被告就是行為人,那麼仍然不能達到有罪判決所要求的證明程度。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這正是刑事審判中最重要的保障。刑事案件不是要求被告證明自己完全清白,而是要求檢方證明被告有罪。若證據不能使法院形成確信,就應作成無罪判決。
許多當事人在偵查中會遇到檢警詢問是否願意測謊。有些人認為自己沒有犯罪,所以願意接受測謊,希望藉此證明清白;也有人因為害怕拒絕測謊會被認為心虛,而在沒有充分了解風險的情況下同意施測;但實務上必須提醒,測謊不是沒有風險的程序。即使當事人主觀上認為自己說的是實話,仍可能因為緊張、壓力、題目設計、施測環境或判讀差異,而得到不利結果。若測謊結果後續被偵查機關或法院引用,當事人就需要花費更多力氣說明測謊結果為何不可採信。因此,當事人面對測謊要求時,應先與律師討論案件狀況、證據結構、測謊必要性與可能風險。是否接受測謊,不應只憑直覺決定,而應評估該程序對案件的實際影響。若案件已經出現測謊報告,也不代表結果無法爭執,而是應由律師進一步檢查測謊原始資料、問卷設計、圖譜、施測程序與鑑定人說明。
現代刑事案件中,科技證據與科學鑑定越來越常見。除了測謊外,還包括手機定位、監視器影像、車牌辨識、人臉辨識、DNA、指紋、金流分析、數位鑑識、通訊軟體紀錄等。這些資料看似客觀,但每一項都可能存在蒐集程序、保存鏈、解析方法、解讀方式與證明範圍的問題。
★刑事辯護的價值,正是協助當事人把這些「看似科學」的證據重新放回法律框架中檢驗。證據是否合法取得?是否經過合法調查?是否具備完整原始資料?鑑定方法是否可靠?結論是否超出資料可支持的範圍?是否存在其他合理解釋?這些問題,都可能成為案件結果的關鍵。
在測謊案件中尤其如此。測謊報告若只有結論而缺乏過程,或圖譜判讀與題目設計存在疑問,辯護人就應該具體提出爭執,必要時聲請鑑定人到庭說明、聲請調取原始圖譜、聲請專家審查,或從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55條、第206條、第301條等規定出發,主張該測謊結果不足以作為定罪依據。
刑事案件的判斷,不能只看一份測謊報告,也不能只看一句「應係說謊」。真正重要的是,檢方提出的所有證據是否足以證明犯罪事實,是否能排除合理懷疑,是否能證明被告就是犯罪行為人,以及被告主觀上是否具備犯罪故意。
如果您或家人涉及刑事案件,且案件中出現測謊鑑定、指認程序、監視器影像、鑑定報告、數位證據、金流資料或其他科技證據,建議不要只被動接受偵查機關或鑑定機關的結論。越早由律師介入,越能在偵查與審判初期確認證據爭點,避免不完整或有瑕疵的資料被誤作定罪基礎。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協助當事人檢視刑事案件中的證據能力、證明力、鑑定程序、測謊報告、指認瑕疵及其他科學證據爭議,並依個案情形提出具體辯護策略。刑事案件的關鍵,不是誰的故事看起來比較像真的,而是檢方提出的證據是否真正達到法律所要求的證明程度。
★本文為一般法律見解分享,所提及之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再字第1號刑事判決並非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承辦案件。實際個案仍應依案件事實、卷證內容、鑑定資料、偵查程序、審判程序及法院判斷具體分析。法律條文如有修正,仍應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新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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