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精詐欺、毒品刑事辯護及侵害配偶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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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並不是把法律條文機械地套用在案件事實上而已。真正的刑事審判,往往是一個重新建構事實、檢驗證據、進行邏輯推理,並說服法院形成心證的複雜過程。尤其在重大刑事案件中,檢警、檢察官、辯護人與法院都會透過不同的角度理解案件,並試圖回答同一個問題:到底發生了什麼事?然而,刑事案件最危險的地方,也正在於「看起來很合理」的故事,不一定就是真相。如果偵查機關或法院過早鎖定單一嫌疑人,並且只尋找能支持既有方向的證據,而忽略可能推翻該方向的反面證據,就可能產生確認偏誤、隧道視野,甚至導致冤錯案件。
本文係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就刑事案件中常見的證據評價、指認程序、勘驗程序及無罪推定原則進行法律見解分享。文中提及之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再字第1號刑事判決,並非本所承辦案件,本文僅作為法律知識與實務觀察之整理,實際個案仍應以完整卷證資料及法院判決內容為準。
在刑事偵查與審判中,常會提到「案件理論」或「案件假說」。簡單來說,案件假說是偵查初期用來理解案情的暫時性地圖,偵查人員會根據目前掌握的線索,推測可能的犯罪動機、犯罪過程、涉案人員與證據方向;但是,案件假說的本質應該是暫時的、可修正的,也應該經得起反面證據的檢驗。也就是說,專業的偵查並不是先認定某人有罪,再去尋找所有可以證明他有罪的材料;相反地,偵查人員應該同時思考:是否有其他人可能涉案?是否存在不在場證明?被害人的指認是否可靠?動機是否真的成立?客觀證據是否能支持目前的推論?刑事案件如果只朝單一方向前進,最容易發生的問題就是「隧道視野」。一旦偵查人員心中已經形成某個人就是犯人的印象,後續所有證據都可能被放進這個框架中解讀。有利於被告的資料被淡化,不利於被告的資料被放大,矛盾之處則被合理化。這種做法不但不符合刑事訴訟的證據法則,也可能讓案件離真相越來越遠。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明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這就是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無罪推定與證據裁判原則。換句話說,被告不是因為被指認、被懷疑、被起訴,就當然等於有罪;檢方必須提出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法院也必須依證據認定事實。
所謂確認偏誤,是指人在形成某個想法或假設之後,往往會傾向尋找、重視、記住支持該假設的資訊,而忽略、低估或排斥與該假設相反的資訊。這種心理現象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見,但如果出現在刑事偵查或刑事審判中,就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例如,偵查人員一開始因為某位被告曾與相關人士認識,或曾出現在某些線索中,就形成「他可能涉案」的初步假設。這種假設本身未必有錯,因為偵查本來就需要方向;真正的問題在於,當後續證據顯示動機薄弱、通訊紀錄不足、指認程序有瑕疵,或存在其他合理可能性時,偵查與審判機關是否願意修正原本的假設。如果辦案者只是繼續強化原本的故事,將脆弱的假說包裝成完整的案件理論,就可能產生誤判。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再字第1號刑事判決即曾就案件理論、確認偏誤、指認瑕疵及法院勘驗問題進行詳細論述,指出當偵查方向過早鎖定特定嫌疑人,而未積極尋找反面證據時,可能使後續證據調查與事實認定受到先入為主的框架影響。
★刑事辯護在這裡的功能,就是協助法院看見另一種可能性。辯護人不是只說「被告沒有做」,而是要從證據出發,指出檢方故事中的斷裂、矛盾與不合理之處,並提出足以產生合理懷疑的替代解釋。只要檢方的案件理論無法排除合理懷疑,法院就不應作成有罪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這表示法院雖然有自由心證,可以判斷證據的證明力,但自由心證不是自由想像,更不是用直覺補足證據的空白。法院的判斷必須建立在合法取得、合法調查的證據上,而且推論過程必須符合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刑事案件中常見的證據包括被告供述、證人證述、監視器畫面、通訊紀錄、金流資料、指紋、DNA、鑑定報告、勘驗筆錄及指認紀錄。每一項證據都不能只看表面結論,而必須檢查取得過程、調查方式、證明範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合理解釋。例如,被害人指認被告,當然可能是重要證據;但法院仍必須檢視指認時的光線、距離、時間長短、被害人是否受傷或驚嚇、是否曾受到暗示、是否先看過被告照片、是否只有單一照片可供選擇,以及指認過程是否符合標準程序。如果指認程序本身具有高度暗示性,就不能輕易把指認結果當作定罪基礎。
在許多刑事案件中,指認是非常關鍵的證據。被害人或目擊者指稱「就是他」,往往會對偵查方向與法院心證產生重大影響。然而,人類記憶並不是錄影機。記憶會受到壓力、恐懼、時間流逝、事後資訊、媒體報導、警方詢問方式、照片呈現方式及重複指認影響。如果被害人在案發當下沒有看清楚犯人,之後卻在警方提供單一照片或高度暗示性的情境下完成指認,該指認結果就可能受到污染。更嚴重的是,一旦被害人多次看到同一名嫌疑人的照片或本人,後續記憶可能會被「重複曝光」取代。被害人後來以為自己記得的是案發當時的臉,但實際上記得的可能是後來指認程序中反覆出現的人。因此,刑事辯護在面對指認證據時,必須仔細檢查指認程序是否具備中立性。若警方先提供特定被告照片,再詢問被害人是否為犯人;或法院在法庭上讓被告坐在被告席,並要求被害人當庭指認,這些做法都可能具有高度暗示性。尤其當被告身處法庭、坐在被告位置,本身就已經帶有「他是被告」的強烈訊息,此時的指認很難完全排除暗示效果。
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第213條規定勘驗可以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檢查身體、檢驗屍體、解剖屍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等。第214條則規定,行勘驗時,得命證人、鑑定人到場。
★勘驗的本質,是法院或檢察官透過五官知覺,直接感受客觀存在的場所、物品或身體狀態。例如,法院到案發現場查看距離、視線、光線、空間配置,或檢查扣案物品的外觀、尺寸、位置,這些都屬於勘驗的典型範圍;但是,如果法院命被告戴上某個由被害人準備、並非扣案原始證物的安全帽,目的不是為了檢查該安全帽是否與被告頭圍相符,也不是為了確認物品的客觀狀態,而是讓被害人看到被告戴上安全帽後進行指認,這就可能產生嚴重問題。因為此時真正被測試的並不是物品,而是被害人的記憶。
被害人的記憶與陳述,本質上屬於供述證據,應該透過證人詰問、交互詰問與嚴格的指認程序加以檢驗,而不是包裝成勘驗程序處理。若法院以勘驗之名,實際上進行高度暗示性的法庭內單一指認,就可能混淆非供述證據與供述證據的調查方法,也可能破壞審判程序應有的中立性與客觀性。
人在理解複雜事件時,常會把零散資訊組合成一個有前因後果的故事。這是人類大腦理解世界的方式,也使法院、檢察官、辯護人都會在案件中建立某種敘事;但刑事審判的危險在於,如果證據本身存在空白,審判者可能會不自覺地用自己的經驗、常識、想像或既有偏見填補空白。例如,起訴書提出一個看似完整的犯罪故事,審判者在閱讀卷宗後,可能已經先形成某種犯罪腳本。後續看到的證據,就容易被放入這個故事框架中解讀;不符合故事的部分被忽略,符合故事的部分被放大。這就是所謂的「錨定效應」與「故事模型」風險。起訴書可能成為法院理解案件的第一個錨點,使法院在尚未完整調查證據前,就已經受到特定故事影響。此時,若法院再透過非標準化的程序,例如安排被告穿戴特定物品、進行情境重演或當庭指認,就可能把主觀敘事包裝成客觀證據。
刑事審判必須避免這種「先有故事,再找證據」的模式。正確的順序應該是先檢驗每一項證據是否合法、可靠、相互支撐,再判斷是否能形成排除合理懷疑的犯罪事實。若證據本身不足,法院不能用看似合理的故事補足證據缺口。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明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這是刑事審判中非常重要的原則。刑事案件不是由被告證明自己無罪,而是由檢方證明被告有罪;因此,如果案件中存在重大疑問,例如動機無法成立、客觀證據不足、指認程序有瑕疵、鑑定結果不可靠、證人證述前後矛盾,或存在其他合理可能性,法院就不應以有罪判決處罰被告。這就是一般所稱「罪疑惟輕」或「罪疑唯利被告」的精神。對被告而言,刑事案件最重要的不是單純喊冤,而是要具體指出合理懷疑存在於何處。是指認程序有問題?是監視器畫面無法辨識?是通訊紀錄無法證明共犯聯絡?是金流資料無法證明主觀犯意?還是檢方提出的案件理論無法解釋客觀證據?這些都需要透過專業辯護逐一整理。
刑事辯護不是形式上的陪同開庭,也不是單純在法庭上否認犯罪。真正有效的刑事辯護,是要從卷證中找出矛盾,檢查證據取得與調查程序,分析檢方案件理論是否完整,並提出能夠動搖有罪心證的替代解釋;例如,在涉及指認的案件中,辯護人應檢查最初指認是否受到暗示、被害人案發當時是否有充分觀察條件、是否曾經看過被告照片、是否有重複指認造成記憶污染。在涉及監視器或影像比對的案件中,應檢查影像解析度、角度、時間、原始檔案、截圖是否完整,以及是否足以排除他人可能。在涉及共犯或教唆的案件中,則要檢查通訊紀錄、金流、人際關係與動機是否真的能支持檢方推論。
當同一組證據可以被另一個合理故事解釋時,法院對有罪的確信就應該下降。辯護的目的,就是讓法院看見:檢方的故事並不是唯一可能,案件中仍存在合理懷疑,而刑事訴訟法所保障的無罪推定,正是要防止人在證據不足時被錯誤定罪。
刑事案件的結果,往往在偵查初期就已經受到影響。第一次警詢怎麼說、是否有即時提出不在場證明、是否保存對話紀錄、是否聲請調取監視器、是否檢查指認程序、是否對鑑定或勘驗提出意見,都可能影響後續起訴與審判方向;如果當事人或家人涉及刑事案件,尤其案件中存在被害人指認、目擊者證述、監視器影像、測謊鑑定、勘驗筆錄、通訊紀錄、金流資料或其他技術性證據,切勿只被動等待司法機關判斷。這些證據看似客觀,但仍可能存在程序瑕疵、解讀錯誤、證明力不足或受到偏誤污染的問題。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協助當事人從刑事訴訟法與實務辯護角度,檢視案件證據是否足以支持犯罪事實,分析檢方案件理論是否存在矛盾,並依個案情形提出證據調查聲請、勘驗聲請、交互詰問方向或法律意見。刑事案件越早由專業律師介入,越能在偵查與審判初期掌握爭點,避免案件被單一有罪敘事牽引,進而爭取不起訴、無罪、緩刑或其他有利結果。
本文為一般法律見解分享,所提及之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再字第1號刑事判決並非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承辦案件。實際個案仍應依案件事實、卷證內容、偵查程序、審判程序及法院判斷具體分析。法律條文如有修正,仍應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新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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