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精詐欺、毒品刑事辯護及侵害配偶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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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享之新聞報導,原文為《鏡報》刊登、Yahoo 新聞轉載之觀點文章,標題為「司法烏龍檔案:從蘇耀輝無罪判決談這兩位高院法官的嚴重瑕疵誤判」,作者為黃錦嵐/資深司法記者。本文並非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原創新聞報導,亦非本所承辦案件,而是就該篇報導所提到的刑事訴訟議題,進一步整理法律觀點,提供民眾理解刑事案件中「證據調查」與「無罪推定」的重要性。
該篇報導以蘇耀輝被訴殺人未遂案再審改判無罪為出發點,討論刑事案件中如果指認程序、測謊鑑定、影像比對或其他證據調查存在瑕疵,可能對被告權益造成多麼嚴重的影響。報導中提到,蘇耀輝案歷經多年後,經監察院調查及台灣冤獄平反協會救援,高等法院於再審程序中改判無罪。雖然案件是否最終確定仍應以司法程序結果為準,但該案確實再次提醒社會:刑事案件不能只憑直覺、印象或片段證據定罪,而必須建立在合法、完整且經得起檢驗的證據基礎上。
▪️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明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這就是刑事案件中最核心的無罪推定與證據裁判原則。換句話說,在法院判決確定以前,被告並不是因為被起訴、被指認、被列為嫌疑人,就當然等於有罪;檢察官必須提出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法院也必須依照證據來判斷,而不能以臆測或偏見取代證明。
報導進一步延伸討論另一件加重詐欺案件,指出其中涉及監視器影像、照片比對、人臉辨識系統數值、指紋證據等爭議。這類案件在實務上並不少見,特別是詐欺車手、提款、面交、監視器畫面比對、路口影像追查等刑事案件中,檢警常會以影像截圖、外觀特徵、衣著、身形、臉型或科技輔助工具作為偵查方向;然而,偵查方向不等於定罪證據。影像是否清楚、拍攝角度是否足以辨識、比對方式是否客觀、是否經過合法勘驗、被告與辯護人是否有機會表示意見、科技輔助工具的準確性與限制是否被充分說明,都是刑事審判中必須嚴格檢視的問題。尤其人臉辨識、測謊、影像比對等資料,常具有高度技術性或判斷不確定性,若未經充分調查與辯論,就直接作為認定犯罪的關鍵依據,容易產生誤判風險。
▪️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也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這表示法院雖然可以依自由心證判斷證據價值,但自由心證並不是毫無限制。法院的判斷仍必須符合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且作為判決基礎的證據必須具備證據能力,並經過合法調查程序。
所謂「合法調查」,在刑事案件中非常重要。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當事人、辯護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法院為調查證據前,也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這些程序設計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法院只看到單方提出的資料,或在未讓被告及辯護人充分表示意見的情況下,逕自形成不利被告的判斷。以監視器影像比對為例,若檢方主張畫面中的人就是被告,辯護上就可能需要檢視影像來源是否完整、畫面解析度是否足夠、是否有原始檔案、是否經過剪輯、拍攝時間與地點是否正確、畫面人物的臉部特徵與身形是否真的足以辨識,以及是否需要進一步聲請勘驗或鑑定。如果只是以「看起來像」作為主要依據,卻沒有讓雙方就影像內容充分辯論,對被告而言就可能產生重大不利益;同樣地,指紋、DNA、通訊紀錄、金流資料、人臉辨識結果等證據,也都不能只看表面結論。指紋是否足以證明犯罪當下接觸,還是可能在其他時間、其他情境下留下;通訊紀錄是否足以證明共同犯意聯絡,還是只能證明曾經聯繫;金流是否足以證明明知款項來源不法,還是當事人也可能受到詐騙或利用,這些都需要回到具體個案逐一分析。
▪️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進一步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這正是「罪證有疑,利歸被告」精神的具體展現。刑事案件不是要求被告證明自己百分之百清白,而是檢方必須證明被告有罪達到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若證據仍有重大疑問,或無法排除其他合理可能性,法院即不應作成有罪判決。
這篇報導值得一般民眾關注的地方,不只是個別案件的結果,而是它提醒我們:刑事案件一旦被貼上嫌疑人標籤,被告往往會面臨極大壓力。尤其在詐欺、毒品、暴力、性犯罪或重大刑案中,如果當事人本身有前科、交友複雜、生活狀況不佳,或社會觀感不利,更容易在偵查與審判過程中受到不利推定。但刑事司法的核心價值,正是即使面對不討喜的被告,也必須遵守證據法則與正當法律程序。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若您或家人涉及刑事案件,尤其案件中出現監視器影像、指認程序、人臉辨識、測謊、指紋、通訊紀錄、金流資料或其他科技證據時,不應只被動接受檢警或法院的初步判斷。這些證據看似客觀,但仍可能存在蒐集程序、鑑定方法、資料完整性、解讀方式或證明力不足等問題。
★刑事辯護的重點,並不只是上法庭說「我沒有犯罪」,而是要具體檢查每一項不利證據是否合法取得、是否經過合法調查、是否足以證明犯罪事實、是否存在其他合理解釋,以及是否需要聲請勘驗、鑑定、傳喚證人、調取原始資料或提出專業意見。及早由律師介入,才能在偵查與審判初期掌握證據爭點,避免不完整或有瑕疵的證據成為定罪基礎。
本文分享之新聞報導原文作者為黃錦嵐/資深司法記者,刊登媒體為《鏡報》,並由 Yahoo 新聞轉載。本文僅為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就該報導所涉法律議題進行之法律知識分享與觀點整理,並非本所承辦案件,亦不代表本所對該等個案尚未確定或未完整揭露之事實作成任何結論。實際個案仍應依卷證資料、法院判決及具體法律程序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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