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臨火災求償的自保指南
深夜,一場突如其來的火警,房屋被燒得面目全非,你自己也損失慘重、心神俱疲,還在驚魂未定之際,房東、鄰居卻氣沖沖地找上門:「火是從你這邊燒起來的,你要賠償我所有損失!」
這時別慌—讓律師告訴你:起火點在你家,不代表你就一定要賠!
根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起火點≠過失!
法院不會因為「火從你家燒出來」就直接判你有責。要成立賠償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有過失行為(例如亂接電線、明知電器異常仍使用);
2.火災原因與該過失行為有因果關係;
3.火災造成他人財產損害。
只要其中一環證據不足,法院就不會輕易判賠!

特別提醒(承租人須注意):
若火災發生在租賃房屋內,依《民法》第434條規定,承租人僅有在「有重大過失」時,才需要對房東負責。
但租約得以特約加重承租人的失火責任,因此,簽立租約前務必仔細閱讀相關條款,必要時可請律師協助審閱,避免日後陷入不利局面。
當事人向房東租用鐵皮倉庫存放貨物,深夜下班後倉庫竟突發火警。
1.消防調查結果顯示:
起火處位於倉庫一隅,在排除其他可能性後,研判起火原因以電氣因素引起火災之可能性較大。
2.謙聖的古茜文律師為當事人主張:
• 火災鑑定書僅說明起火原因為電氣因素可能性較大,並非肯定就是電氣因素造成火災發生。
• 起火點附近的電器均未有短路跡象,有的甚至根本未連接電源使用,電池也均無異狀。
• 被告有為系爭倉庫設有保全系統可隨持掌握倉庫之安全,被告並未違反定期檢修、維護電路管線、室內配線安全等注意義務。
• 縱認被告要負賠償責任,原告提出的估價單不能證明原告實際上受損害之金額,且賠償金額應扣除折舊及原告已領取的保險理賠。
➙最終,在謙聖的古茜文律師精準答辯下,法院認定本件起火點雖在承租人倉庫內,但無證據足認其有疏失或未盡注意義務,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到「免賠」的好結果!
1.立即報警並配合消防鑑定
➙務必保留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製作調查筆錄時,建議先諮詢律師或由律師陪同,因為任何一句話都有可能影響到日後法院對過失責任的認定。
2.保存用電與保全資料
➙例如:電源開關紀錄、保全偵煙感知器紀錄、專線斷線時間等。
3.保留設備合格證明與維修紀錄
➙尤其是鋰電池、充電器、延長線、電動工具等高風險設備。
4.不要急著承認責任或簽和解書
➙火災原因未明前,不宜簽任何「願賠」或「同意負責」的文件。
5.找律師協助釐清責任
➙當火調報告記載「以電氣因素可能性較大」時,僅屬推測傾向,並非過失確定,律師可以協助分析鑑定報告內容、釐清舉證風險。
• 迷思1:火是從我這邊燒的,我一定要賠。
➙錯。要賠必須有過失且能證明與火災有因果關係。
• 迷思2:鑑定報告說「電氣因素可能性較大」,就是我有疏失。
➙錯。那只是研判結果,不能作為過失判定的唯一依據。
• 迷思3:放鋰電池、用延長線就代表危險使用。
➙錯。只要設備合格、使用正常、沒有違規接電,就不構成違法或過失。
火災發生確實令人驚恐,但法律講求的是「責任」而非「起火地點」。
只要你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妥善保存證據,即使起火點在你家,也不代表你一定要賠。
★本文內容為一般法律知識,非個案意見;實際責任須視個別案情、契約內容與鑑定結果而定。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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