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精詐欺、毒品刑事辯護及侵害配偶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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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全台各地陸續出現民眾因在蝦皮等網購平台購買捲煙器、研磨器、水煙壺、玻璃煙管等煙具,竟被警方懷疑涉及毒品案件,遭法院核發搜索票進行搜索與驗尿。警方通常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依據,懷疑買家使用或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
然而,即使被搜索、被帶走或驗尿呈陽性,仍有法律救濟空間—若能及時聘請律師介入偵查程序,仍可爭取「緩起訴」或「戒癮治療」處分,避免留下前科。
《第128條》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警方若懷疑購買煙具的行為與吸食毒品有關,就可向檢察官報請法院核發搜索票。
★搜索對象可能包括住家、車輛、手機、電腦或其他物品。但若搜索票上未載明案由、逾期執行、或未出示即強行搜索,律師可主張為違法搜索,要求排除該證據。
《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前大麻仍屬於第二級毒品,因此若警方懷疑購買煙具是為吸食大麻使用,就可能啟動刑事偵查與採尿程序;若驗尿呈陽性,檢方通常會通知到案說明或進行訊問。
許多當事人誤以為「驗出陽性」就代表要坐牢,但實務上並非如此。
檢察官仍會評估以下情節:
• 是否為初犯;
• 是否有販賣、轉讓或持有大量毒品情形;
• 是否願意配合戒癮治療;
• 是否具悔意與自白態度。
★若屬初犯且施用情節輕微,檢察官多會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給予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讓案件得以結束而不留刑事前科。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犯罪情節輕微者,檢察官得斟酌情形,為緩起訴處分,並得命其履行一定義務;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履行完畢者,案件即不再起訴。
這代表若當事人願意接受:
• 戒癮治療;
• 定期驗尿;
• 參加法治或心理輔導課程;
➙便有機會在緩起訴期間結束後「不被起訴」,不留下任何前科紀錄;這對學生、外籍人士、公務人員或即將求職者而言,至關重要。
這是實務上最常被忽略的一點,若警方已持搜索票將您帶回派出所或警局製作筆錄,即表示案件已進入刑事偵查階段。
此時務必要在最短時間內讓律師介入,原因如下:
1. 律師能檢查筆錄內容是否有不利表述,避免日後供詞被誤用。
2. 律師能與檢察官交涉,說明施用情節輕微、非販賣使用,爭取緩起訴。
3. 律師能協助安排戒癮治療或驗尿流程,讓案件朝不留前科的方向處理。
➙換言之,被帶走後回家就該立刻找律師,越早介入,越有機會避免起訴與刑事紀錄。
若您:
• 收到警方或檢方「到案說明通知書」;
• 被警方出示搜索票要求進入住宅;
• 被要求尿液檢驗或被帶回派出所;
請務必:
1. 保持冷靜,不拒捕、不隱匿物品。
2. 要求警方出示合法搜索票並確認有效期限。
3. 不簽署不明文件、不輕易認罪。
4. 立即聯絡律師,由律師陪同偵訊,確保您的程序權利。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擁有全台多起成功爭取緩起訴、不起訴、戒癮治療的實務案例,多年來專辦毒品、詐欺、洗錢等刑事案件,對警方偵查程序與檢察官量刑思維極為熟悉。
我們能協助您:
• 審查搜索票是否合法;
• 陪同偵訊、製作筆錄;
• 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或戒癮治療;
• 後續清除刑事紀錄與回復名譽。
我們專辦毒品案件,深知如何在第一時間為您爭取最佳結果。
若您或家人被搜索、驗尿、或已被帶回警局,請立即來電諮詢,我們將協助您爭取緩起訴、避免留下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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