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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第79條: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 ,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 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 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第1項)。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 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第2項)。
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第91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 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 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 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1、...2、未依第77條第1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 及設備安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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