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iu5408
許志嘉律師-執業超過20年,榮獲10大優良法律扶助律師,台北律師推薦,新北律師,永和律師,中和律師,
店家商品
民法第1059條(婚生子女)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1、父母離婚者。
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4、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第1059條之1(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1、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3、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4、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其它相關店家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