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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志嘉律師-執業超過20年,榮獲10大優良法律扶助律師,台北律師推薦,新北律師,永和律師,中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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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第29條規定「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要言之,債權人就拆屋所支出之費用,需先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向法院聲請裁定確定執行費用額,待法院裁定確定後,再就此部分費用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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