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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志嘉律師-執業超過20年,榮獲10大優良法律扶助律師,台北律師推薦,新北律師,永和律師,中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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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法第79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1、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2、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3、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要言之,所謂預告登記乃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權利之請求權,而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實務上需印鑑證明),向地政機關所為之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之登記。其目的在阻止登記名義人對於該土地為有妨害其請求權之處分。
二、至於預告登記之效力,土地法第79條之1第2、3項規定「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亦即預告登記僅對於登記名義人有效,如係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並無排除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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