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孝祥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事務所,大安區律師事務所
店家商品
L先生為國內一間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該公司有國外某品牌產品之獨家代理權。
然而,國內卻有C公司販售類似商品,且在該商品上印有和該國外品牌相同的英文字樣。
L先生某次外出時,看到民眾使用的產品不是他們從原廠進口的產品,有感而發,遂在臉書上發文提醒大家,他們獨家代理的正版產品上,不會印有該品牌的英文字樣,請大家不要買到山寨版產品。
沒想到,C公司得知後,
竟稱該公司善意先使用該商標、其產品不是山寨版產品等,對L先生提起妨害名譽之告訴。
L先生無奈,遂委託任孝祥律師,就妨礙名譽案件,進行偵查中辯護。
任律師和L先生開會討論後,找到幾項很有力的證據:
一是某雜誌對C公司負責人的專訪,他受訪時自承,該公司產品不是跟該品牌的原廠進口,產品的來源不便透露。
二是行政法院另案判決,認為C公司不一定是善意先使用該商標,至少在該項產品上不是。
任律師遂將這些證據摘要整理後,以書狀提出給檢察官。
而在偵查庭中,檢察官質疑L先生為什麼說別人的產品是山寨版?
任律師也積極為當事人辯稱,依通常習慣,若產品不是向原廠進口,本來就稱為山寨版。
既然C公司負責人都已經向雜誌承認,產品不是從原廠進口了,稱之為山寨版應不為過。
L先生主觀上已盡相當之查證義務,且是就與公共利益有關且可受公評之事,為合理的評論,不構成妨礙名譽。
後來檢察官完全採納了任律師幫當事人做的抗辯,
給予L先生不起訴之處分。
恭喜L先生!
(妨害名譽案,士林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日期:2017.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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