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孝祥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事務所,大安區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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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小姐為一造型工作室的負責人,下面原有聘僱一位員工。
沒想到,該員工卻利用業務之便,侵占公款,
L小姐為了要回款項,只能委託任孝祥律師,對該員工提起業務侵占之告訴。
偵查過程中,
該員工坦承犯行,但稱已將侵占的款項花費殆盡,無法一次返還。
任律師和L小姐討論後,L小姐同意讓該員工以分期付款、加計利息的方式償還。
任律師了解該員工每月還款能力的上限後,協助擬定和解條件,
讓該員工每月還一定金額,分三年返還。
為了確保該員工嗣後均按期還款,
任律師也以書狀和言詞向檢察官表明,希望以該員工按時還款,作為緩起訴的條件。
而檢察官開庭時,本想定一年之緩起訴期間,
任律師也立刻代表當事人當庭陳述意見,表示希望定緩起訴期間為三年,
避免緩起訴期滿後,該員工就反悔,不還剩下的款項。
檢察官應允。本案順利解決。
嗣後委託人L小姐表示,
檢察官說要定一年的緩起訴期間時,她本來很緊張,還好任律師處理得當,有立刻異議。
且說該員工為了避免緩起訴被撤銷,之後每一期都有按時還款。她很感謝任律師的幫忙。
很開心能協助委託人要回被侵占的款項!
恭喜L小姐!
(業務侵占案,台北地方檢察署,檢方緩起訴日期:201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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