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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業往來與借貸交易中,本票常被用作支付或擔保工具。然而,一旦發票人(簽發本票的人)認為該票據不應產生債務效力,卻仍遭到執票人主張債權或聲請強制執行時,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此時,「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就是一項重要的法律救濟途徑,能幫助發票人向法院確認該票據債權不存在,進而避免不當的債務負擔。
依票據法規定,本票具有「無條件支付」的性質,一旦簽發,發票人便須負擔付款義務。
但在實務上,因偽造、變造或無對價關係等原因,常導致票據的真實性或基礎法律關係遭受質疑。舉例來說:
• 若本票是在特定條件下簽立,條件未達成,發票人即可主張本票不具債務效力。
• 若票據已經清償,卻仍被用來請求付款,也會引發法律爭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若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即可提起確認之訴。針對本票而言,若票據關係真偽不明,發票人處於債務風險之下,便符合「法律上利益」要件。
➙因此,當執票人濫用票據聲請強制執行,而發票人認為對方並無合法請求權時,即可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請求法院確認債務不存在,進而排除強制執行威脅。
例:發票人從未簽署該本票,或票據金額、受款人遭人竄改。
• 本票僅作擔保用途,但基礎借貸或交易關係已不存在。
• 債務已清償,卻仍遭執票人主張付款。
• 當事人間根本不存在任何交易或法律關係。
例:執票人明知票據係被脅迫或詐欺簽立,仍以之主張債權。
若已進入票據執行程序,發票人應立即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同時聲請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僅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不足以停止執行,因此確認訴訟搭配停止聲請才是有效途徑。
發票人必須在本票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起確認訴訟。只要能證明已提起訴訟,法院即應停止強制執行。
若僅屬於法律關係不存在等爭議,發票人仍可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但法院可能會要求提供擔保金,以確保該聲請不會造成執票人權益受損。
「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能有效避免發票人因無效或爭議票據而背負不當債務。在面對票據糾紛時,應及早蒐集證據、審視票據效力,並透過專業律師的協助,運用確認訴訟與停止執行的程序,避免財務與法律風險。
如您遇到票據爭議或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有任何疑問,建議立即尋求專業法律意見。我們將依您的案件情況,提供精準的法律策略,協助您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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