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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志嘉律師-執業超過20年,榮獲10大優良法律扶助律師,台北律師推薦,新北律師,永和律師,中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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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之意旨係以請求權人具備主觀上之要件以衡平短期消滅時效之不利益,從而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應指明知而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91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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