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精詐欺、毒品刑事辯護及侵害配偶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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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科技發展與網路普及,詐欺犯罪型態日趨複雜,其中「車手」作為詐騙集團重要環節,承擔著極高的法律風險。本文深入分析詐欺車手所面臨的刑事責任,包括加重詐欺罪、洗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相關法條適用,並探討民事連帶賠償責任的嚴重性。同時,本文提供完整的案件處理策略,從偵查階段的應對方式到審判程序的辯護重點,為法律實務工作者及當事人提供專業指引。透過實際判決案例分析,本文揭示車手案件的量刑趨勢與和解可能性,期能協助讀者全面理解此類案件的法律複雜性與處理要點。
近年來,詐欺犯罪已成為台灣社會最嚴重的治安問題之一,其中「車手」扮演著關鍵角色。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詐欺案件數量持續攀升,而車手作為詐騙集團的末端執行者,往往是最容易被查獲的對象。然而,許多民眾對於擔任車手的法律後果認知不足,常因一時貪念或受騙而誤入法網,面臨嚴重的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
詐欺車手案件的複雜性在於其涉及多重法律關係。從刑事法角度觀察,車手行為可能同時觸犯詐欺罪、洗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多項罪名;從民事法角度分析,車手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金額往往遠超其所獲得的微薄報酬。此外,車手案件的處理涉及偵查、起訴、審判等多個程序階段,每個階段都有其特定的法律策略與應對方式。
本文旨在提供詐欺車手案件的全面性法律分析,從法條適用、實務見解到處理策略,為法律實務工作者、當事人及其家屬提供專業指引。透過深入探討相關法律問題,期能提升社會大眾對此類犯罪嚴重性的認知,並協助相關人員妥善處理此類案件。
詐欺車手,又稱「取款車手」或「面交車手」,係指在詐騙集團中負責實際收取、提領或轉移詐騙款項的人員[1]。車手一詞的由來,主要是因為此類人員通常以2至3人為一組,其中一人負責駕駛車輛,另一人負責執行取款或面交任務,因此被稱為「車手」[2]。
➟從犯罪學角度分析,車手在詐騙集團中屬於執行層級的成員,其主要功能是將詐騙集團透過各種詐術所騙取的款項,從被害人手中實際取得,並將款項轉交給上游的集團成員。車手的存在使得詐騙集團能夠完成「詐術使人交付財物」的最後一個環節,是詐欺犯罪得以成立的關鍵要素。
根據實務觀察,車手的行為態樣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ATM提款型車手
此類車手持有被害人的金融卡及密碼,前往自動提款機提領現金。詐騙集團通常會指示被害人將金融卡放置於特定地點,再由車手前往取得並提領款項。此種方式是目前最常見的車手作案模式,因為操作簡便且不需與被害人直接接觸。
2、面交型車手
面交型車手需要與被害人直接接觸,接收被害人親自交付的現金或貴重物品。詐騙集團通常會編造各種理由,如「配合調查」、「保管財產」等,要求被害人將現金交給特定人員。此類車手面臨較高的被查獲風險,因為被害人能夠直接辨識其外貌特徵。
3、帳戶轉帳型車手
此類車手負責操作人頭帳戶,將詐騙款項在不同帳戶間進行轉移,以混淆金流軌跡。車手可能需要前往銀行臨櫃辦理轉帳,或透過網路銀行進行資金移轉。此種行為不僅涉及詐欺罪,更可能構成洗錢罪。
從刑法理論角度分析,車手行為的犯罪構成要件包括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兩個層面:
▶客觀要件方面
車手必須實際執行收取、提領或轉移詐騙款項的行為。此行為必須是在詐騙集團的整體犯罪計畫中進行,且與詐騙集團的詐術行為具有因果關係。換言之,車手的取款行為必須是基於詐騙集團先前對被害人實施詐術的結果。
▶主觀要件方面
車手必須具備犯罪故意,即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參與的是詐騙行為,仍決意參與其中。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從車手的行為模式、報酬結構、與集團成員的聯繫方式等因素,推斷其是否具備犯罪故意。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車手聲稱不知道自己參與的是詐騙行為,法院仍可能基於「可得而知」的標準,認定其具備犯罪故意。例如,當車手接受異常高額的報酬、被要求在特定時間地點取款、或被告知要避開監視器等情況時,法院通常會認定車手應該可以預見自己參與的是不法行為。
根據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在詐欺車手案件中,最常適用的是第二款「三人以上共同犯之」的規定。實務上,法院多數認為詐騙集團通常具有明確的分工結構,包括話務員、車手、水房等不同角色,符合三人以上共同犯罪的要件[4]。即使各成員間互不認識,只要存在間接的犯意聯絡,仍可成立共同正犯。
法院在量刑時會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犯罪次數與金額:車手提領的次數與總金額是重要的量刑參考。實務上,法院可能依照提領次數計算罪數,即「領一次罰一次」的原則,導致車手面臨數罪併罰的嚴重後果。
2、在集團中的地位:雖然車手通常屬於執行層級,但其在整個詐騙流程中的重要性仍會影響量刑。法院會考量車手是否為主動參與、是否具有組織或指揮能力等因素。
3、犯後態度:車手是否坦承犯行、是否積極與被害人和解、是否具有悔意等,都會影響法院的量刑決定。
4、社會危害性:法院會考量詐欺犯罪對社會秩序的危害程度,以及對被害人造成的經濟與心理損失。
洗錢防制法第19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定義的洗錢行為包括:
1、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2、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3、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在車手案件中,洗錢罪的成立主要取決於車手的行為是否具有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的性質。實務上,如果詐騙集團使用人頭帳戶收受詐騙款項,再由車手提領並轉交給其他成員,此種行為通常會被認定為洗錢行為,因為它增加了警方追查金流的困難度。
關於車手同時涉及詐欺罪與洗錢罪時的法條適用問題,實務見解曾有分歧。最高法院近年來的判決傾向認為,如果車手的行為同時符合詐欺罪與洗錢罪的構成要件,應分別論罪,不適用法條競合的處理方式。這意味著車手可能面臨更重的刑責。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規定:「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根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犯罪組織是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
在詐騙集團案件中,法院通常會認定詐騙集團符合犯罪組織的要件,因為:
1、成員通常超過三人
2、具有明確的階層結構與分工
3、以詐欺犯罪為主要活動
4、具有持續性與組織性
車手在詐騙集團中通常被認定為「參與者」而非「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者。然而,法院仍會根據車手的具體行為與在組織中的作用,判斷其參與情節是否輕微。如果車手僅是偶然參與、獲利微薄且未積極招募他人,可能適用「參與情節輕微」的減輕或免除規定。
當車手同時觸犯加重詐欺罪、洗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時,法院通常會採用數罪併罰的方式處理。根據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時,於各罪所定之刑中,定其應執行者。
以最嚴重的情況而言,如果車手同時涉及:
• 加重詐欺罪: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洗錢罪(涉及金額達1億元以上):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參與者):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數罪併罰的情況下,車手可能面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刑。此外,還可能併科高額罰金,對當事人造成極大的經濟負擔。
根據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在詐欺車手案件中,車手與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共同實施詐欺行為,侵害被害人的財產權,因此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連帶責任的特性在於,被害人可以向任何一個加害人請求全部損害的賠償,而不需要按照各加害人的責任比例分別請求。這對車手而言是極為不利的,因為即使車手在整個詐騙過程中僅扮演執行角色,獲得微薄報酬,仍可能需要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直接損害的賠償
車手需要賠償的直接損害包括被害人因詐騙而損失的全部財產。實務上,法院通常以被害人實際匯款或交付的金額作為損害計算基準。即使車手僅提領其中一部分款項,仍需對全部損害負責。
▶間接損害與精神慰撫金
除了直接的財產損失外,被害人還可能請求精神慰撫金。詐欺犯罪不僅造成被害人經濟損失,更可能對其心理造成創傷,影響其對社會的信任感。法院在審酌精神慰撫金時,會考量被害人的身分地位、所受痛苦程度、加害人的經濟能力等因素。
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40號民事判決為例:
被告小李為償還債務而同意擔任詐騙集團車手,負責提領詐騙款項,詐騙集團承諾給予每筆2%的報酬。然而,小李在第一次執行任務時即被警方逮捕,分文未得。被害人總共被詐騙758萬元,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小李與其他共犯連帶賠償。
小李在法庭上抗辯,認為自己僅提領第一筆款項就被逮捕,其他損失與其無關。然而,法院判決認為,小李擔任車手,對詐騙集團的操作手法熟悉,屬於詐騙集團的共同正犯,雖然只提領部分贓款,但仍需對全部損害負連帶責任,判決小李須連帶賠償758萬元。
➙此案例清楚顯示了連帶責任的嚴苛性。車手即使獲利微薄,甚至分文未得,仍可能面臨鉅額賠償責任。
當車手為未成年人時,根據民法第18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意味著未成年車手的父母可能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近年來詐騙集團刻意招募未成年人擔任車手,部分原因即在於利用「未成年不會被判刑」的錯誤觀念。然而,民事責任並不因年齡而免除,反而可能連累家長承擔鉅額賠償。
1、立即委任律師
當發現可能涉及車手案件時,應立即委任具有刑事辯護經驗的律師。律師可以在偵查階段陪同應訊,協助當事人正確回答檢察官的詢問,避免因不當陳述而加重罪責。
2、保全有利證據
應儘速收集並保全有利於辯護的證據,包括:
• 與詐騙集團成員的對話紀錄
• 招募廣告或工作邀請的相關資料
• 證明被騙參與的相關證據
• 個人經濟狀況與動機的相關資料
3、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
在偵查階段,律師可以向檢察官提出不起訴或緩起訴的聲請。主要論點包括:
• 當事人係受騙參與,缺乏犯罪故意
• 參與情節輕微,獲利微薄
• 具有悔意,願意積極賠償被害人
• 初犯且無前科紀錄
1、主觀故意的爭執
辯護的核心在於爭執當事人是否具有詐欺的故意。律師可以從以下角度進行辯護:
• 當事人係因經濟困難而受騙參與
• 對詐騙集團的真實性質缺乏認知
• 相信從事的是合法工作
• 缺乏詐欺犯罪的經驗與知識
2、參與程度的減輕
即使無法完全否認犯罪事實,律師仍可爭取減輕刑責:
• 強調當事人在集團中的從屬地位
• 證明參與時間短暫,獲利微薄
• 主張參與情節輕微
• 提出初犯、年輕、家庭經濟困難等減輕事由
3、緩刑的爭取
對於初犯且刑期在2年以下的案件,律師應積極爭取緩刑:
• 證明當事人具有悔意
• 安排與被害人和解
• 提出社會復歸計畫
• 強調緩刑對當事人更生的重要性
1、和解的重要性
雖然詐欺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和解無法阻止檢察官起訴,但和解仍具有重要意義:
• 可作為量刑時的有利因素
• 有助於爭取緩刑或減刑
• 可以解決民事賠償問題
• 展現當事人的悔意與誠意
2、和解談判技巧
律師在進行和解談判時應注意:
• 評估當事人的經濟能力,提出合理的賠償方案
• 考慮分期付款的可能性
• 爭取被害人的諒解書
• 避免承認過多的法律責任
3、和解金額的考量
和解金額的決定應考慮以下因素:
• 被害人的實際損失
• 當事人的經濟能力
• 在詐騙集團中的參與程度
• 其他共犯的賠償情況
1、羈押案件的處理
當車手被羈押時,律師應:
• 立即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 準備羈押必要性的相關資料
• 安排家屬探視與通信
• 協助處理緊急事務
2、跨境案件的複雜性
涉及跨境詐騙的車手案件更為複雜,可能涉及:
• 不同國家的法律適用
• 引渡或遣返程序
• 國際司法互助
• 多重管轄權問題
3、共犯間的責任分配
在多名共犯的案件中,律師應:
• 釐清各共犯的參與程度
• 爭取有利的責任分配
• 避免承擔過重的責任
• 考慮與其他共犯的協調配合
1、假貸款詐騙
詐騙集團常以協助申請貸款為名,要求民眾提供帳戶「配合金流」或「美化財務狀況」。此類詐騙的特徵包括:
• 承諾無條件核貸或超高額度
• 要求提供帳戶密碼或金融卡
• 聲稱需要「做帳」或「養信用」
• 要求配合特定時間進行轉帳或提款
2、假求職詐騙
詐騙集團在求職網站或社群媒體刊登虛假職缺,常見的職稱包括:
• 會計助理或財務助理
• 資金代收員
• 金流專員
• 銀行業務代理
此類詐騙的警訊包括:
• 工作內容模糊不清
• 薪資待遇異常優渥
• 不需要面試或資格審查
• 要求先提供個人帳戶資料
3、假投資詐騙
詐騙集團可能以投資名義招募車手,聲稱需要人員協助處理投資收益或資金調度。識別要點包括:
• 承諾高報酬低風險
• 要求提供帳戶供資金進出
• 聲稱從事外匯、虛擬貨幣等投資
• 要求保密且避開正常金融管道
1、帳戶安全管理
• 絕不將帳戶、密碼或金融卡交給他人
• 定期檢查帳戶異常交易
• 發現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時立即處理
• 避免出租或出售帳戶
2、求職安全注意事項
• 透過正當管道求職
• 詳細了解工作內容與公司背景
• 對異常高薪或簡單工作保持警覺
• 避免提供過多個人資料
3、法律風險認知
• 了解詐欺犯罪的嚴重性
• 認知民事連帶責任的風險
• 明白「不知情」不能完全免責
• 建立正確的法律觀念
1、立即停止相關行為
一旦發現可能涉入詐騙案件,應立即:
• 停止所有相關活動
• 保留相關證據資料
• 避免銷毀任何文件或通訊紀錄
• 不要聯繫其他可能的共犯
2、主動配合調查
• 主動向警方說明情況
• 配合提供相關證據
• 誠實回答詢問
• 展現悔意與配合態度
3、尋求專業協助
• 立即委任律師
• 諮詢法律專業意見
• 準備辯護策略
• 評估和解可能性
詐欺車手案件反映了現代社會詐騙犯罪的複雜性與嚴重性。從法律分析角度觀察,車手所面臨的法律風險遠超過其所獲得的微薄利益。無論是刑事責任或民事賠償,都可能對當事人造成長期且嚴重的影響。
首先,應建立正確的法律風險意識,了解詐欺犯罪的嚴重後果。任何涉及帳戶交付、異常金流操作或神秘工作邀請的情況,都應保持高度警覺。其次,應透過正當管道處理金融需求與求職需求,避免因貪圖小利而誤入法網。最後,當發現可能涉入相關案件時,應立即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降低法律風險。
律師在處理車手案件時,應深入了解詐騙集團的運作模式與法律適用問題。在辯護策略上,應重點關注當事人的主觀故意、參與程度與犯後態度。同時,應積極協助當事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以爭取較輕的刑責。此外,律師也應協助當事人建立正確的法律觀念,避免再次涉入類似案件。
司法機關在處理車手案件時,應區分不同參與者的責任程度,避免一律重判。對於初犯、年輕或受騙參與的車手,應考慮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同時,應加強對詐騙集團上游成員的追查與打擊,從源頭遏制此類犯罪。
社會應加強反詐騙教育,提升民眾的風險識別能力。政府機關、學校與民間組織應共同合作,透過各種管道宣導詐騙防制知識。媒體也應負起社會責任,正確報導詐騙案件,避免誤導民眾對法律責任的認知。
詐欺車手問題的解決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透過法律制度的完善、執法機關的積極作為、民眾法律意識的提升,以及社會整體的關注與支持,我們才能有效遏制此類犯罪,保護社會大眾的財產安全與社會秩序。
➙最後,本文強調,任何人都不應因一時的經濟困難或貪念而參與詐騙活動。詐欺犯罪不僅傷害被害人,也會對行為人本身造成長期的法律與社會後果。建立正確的價值觀與法律觀念,選擇正當的謀生方式,才是保護自己與家人的最佳策略。
[1] 睿見法律事務所〈詐騙車手是什麼?了解構成要件與刑責規範〉
[2] 法律010〈車手輕鬆高薪風險低?被騙當車手可以和解或緩刑嗎?〉
[3]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被誤當車手怎麼辦?從刑責到脫身方法,解析車手案件關鍵重點!〉
[4] 最高法院相關判決,關於加重詐欺罪共同正犯之認定標準
[5] 薛智仁,〈2019年刑事法實務回顧:詐欺集團的洗錢罪責〉,《臺大法學論叢》,2020年
[6] 王皇玉,〈加重詐欺罪之解釋與適用〉,《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2017年
[7]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40號民事判決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
•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
• 民法第187條(法定代理人責任)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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