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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張○○與告訴人原為男女朋友,被控利用告訴人前往住處時,違反其意願,強行壓制告訴人之身體,強制性交成功。事後經告訴人前往醫院驗傷並向警察局控訴,當事人張○○涉有強制性交、妨害性自主罪嫌。其委任本所張進豐律師團為其辯護,經本所積極主張有利事證,成功獲桃園地檢署以113年度○○字第○○○號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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