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精詐欺、毒品刑事辯護及侵害配偶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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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父母離婚後,最讓人關心的往往不是財產分配,而是孩子的照顧與探視安排。誰能和孩子同住?沒同住的一方還有什麼權利?探視權怎麼訂?會不會被剝奪?這篇文章將帶你一次掌握探視權的法律概念、聲請流程與常見爭點,協助父母制定出合理、穩定且保障孩子權益的探視機制。
探視權,又稱為「會面交往權」,是指未與子女同住的父母,有權利定期與子女見面、互動。這項權利不僅屬於父母,同時也是子女的基本權益。
探視權適用於兩種情況:
• 單獨監護:子女由一方單獨監護,未同住的父或母享有探視權。
• 共同監護:雖然法律上父母共同監護,但實際上仍需一方作為主要照顧者,另一方則擁有探視子女的權利。
若父母能理性溝通,可就監護方式、探視頻率、時間、地點、過夜與否等細節訂立協議,寫入離婚協議書中。建議內容應具體明確,以避免日後爭執。
若、協議破裂、履行有困難或對方未盡照顧義務,則可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向法院聲請由法官裁定。法院會依據「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審酌,包括社工調查、家庭結構、照顧能力、子女意願等因素,制定最合適的探視方案。
探視的頻率與形式沒有強制規定,應視家庭情況與子女需求靈活調整。
常見安排如下:
• 每兩週探視一次,例:每月第1、3週的週末。
• 平日時段用電話、視訊或訊息聯繫。
• 寒暑假、過年、生日等特殊節日安排長時間探視。
★探視權一般會持續到子女年滿18歲。但實務上,當子女約16歲後,法院與父母會更重視孩子的個人意願,甚至尊重其自行決定是否探視與頻率。
是否過夜需視以下幾項綜合考量:
• 子女年齡與身心狀況
• 探視方的居住與生活條件
• 雙方溝通能力與信任程度
➙法律並未硬性要求必須過夜,也不排除過夜的安排。若無法配合過夜,也可設定白天探視方案。原則是以不影響子女日常生活與情緒發展為核心,雙方達成共識最為理想。
以下是協議中常見的約定項目與建議用語,協助家長初步擬定草案:
「每月第1、3週之週六上午9點至週日下午5點。」
「春節假期(農曆除夕上午9點起至初三下午5點),雙方輪流安排。」
「暑假期間可安排共10日,可分次探視。」
「得接子女外出或至居所過夜,並於探視結束時間前送回。」
「接送地點為OO捷運站出口,探視方親自接送。」
「非見面期間,探視方得以電話、通訊軟體與子女聯繫,時間為平日18:00至20:00。」
「遇子女生病或突發意外時,由當時照顧方優先處置,並即時通知另一方。」
「子女年滿16歲後,雙方應尊重其對探視的自主選擇。」
「若探視方未依約時間返還子女,照顧方得暫停下一次探視。反之亦同。重複違約可依法聲請法院改定探視方式。」
原則上,探視權為子女與非同住父母的雙重權益,不可任意剝奪。但若對方有以下情況,則可向法院聲請限制或停止探視:
• 對子女有暴力、虐待、性侵等危害行為
• 有吸毒、酗酒等不當生活習慣
• 拒不履行照顧或扶養義務
★同樣地,若是子女強烈拒絕見面,亦可經法院審酌,調整探視方式或中止探視。
雖然法律沒有強制律師擬定探視協議,但從實務經驗來看,由專業律師協助撰寫協議書,有助於:
• 明確雙方責任與權利,避免模糊條文
• 預防後續爭議,節省訴訟成本
• 保護子女最大利益,避免權利受損
➙如果你正準備離婚、協商探視,或對現有探視安排不滿意,歡迎聯繫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我們擁有豐富的家事案件經驗,協助你制定最適合孩子與家庭的探視計畫。
➟讓孩子的成長,不因離婚而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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