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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7日,立法院正式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法庭錄音錄影是否得公開播送」制度化進行大幅度修正。這項修法牽動司法公開、訴訟參與者隱私保障、社會矚目案件之資訊流通等重要議題,未來法院是否能「直播開庭」,將有明確法律依據與程序。
本所整理此次修法重點與實務可能影響,提供當事人與社會大眾作為法律參考。
過去法院開庭實務中,民眾、媒體欲旁聽或紀錄法院辯論過程,常受到法庭秩序或程序保障的限制。隨著社會對司法透明度的期待升高,是否允許法庭進行直播或公開播送錄音、錄影內容,一直是法律界討論的熱點。此次修法明確賦予法院在特定條件下得以公開播送之權限,並設下必要限制,兼顧「司法陽光」與「訴訟權益」。
修法明確區分兩種審級之處理方式:
1、【法律審】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
➙適用對象:最高法院、大法庭
★重點如下:
• 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時的錄音、錄影,原則上應公開播送。
• 若涉及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可能嚴重影響個人隱私、身體、生命、營業秘密等情形,可由法院裁定不予公開。
2、【事實審】原則不公開,例外得公開
➙適用對象:高等法院、地方法院
★重點如下:
• 原則上不得公開播送庭中錄音、錄影內容。
• 若屬「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案件」,法院得審酌公共利益、審判公平、程序參與者權益,依當事人聲請或職權裁定後,公開播送。
若法院裁定是否公開播送錄音、錄影,當事人得提起抗告,保障訴訟權益。為避免程序拖延,三讀條文明定如下:
• 抗告無理由者,由抗告法院裁定駁回;
• 抗告有理由者,得撤銷原裁定並改為公開或不公開。
考量隱私與訴訟保護,有下列類型的案件,不得公開播送:
• 法律另有規定不公開者(如家事、少年、智慧財產、商業等特殊案件);
• 適用簡易程序、小額訴訟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
• 最重本刑五年以下的刑事案件。
參與訴訟的當事人、證人、律師等,如有正當理由認為其樣貌、聲音若被公開會:
• 危害其生命、身體、自由、隱私或財產,
• 嚴重影響審判公平性,
➙得聲請或由法院職權,將其錄音、錄影內容變聲、變像,避免直接識別個人。
修法也同步強化法庭秩序管理規定:
• 禁止在庭內大聲交談、鼓掌、吸煙、飲食、自行攝影錄音;
• 違反者,法院可命其停止、驅離法庭,必要時得強制看管至庭後;
• 若已有錄音錄影者,法院得命其刪除影像或音檔。
本次修正條文,將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預期自2025年下半年起,法院「直播開庭」將正式納入司法體系運作。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認為,法庭直播制度的引入,無疑是邁向司法公開、強化人民參與的重要一步。然而,這也意味著訴訟參與者將面對更複雜的「資訊公開 vs 隱私保護」、「法官裁量 vs 當事人聲請」等平衡問題。
如您有涉及社會矚目案件、需協助處理公開播送爭議、保護身份與隱私,或對此制度有疑問,歡迎聯繫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由專業律師提供具體法律建議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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