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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刑事案件被告在收到一審判決後,最常出現的疑問就是:「我該不該上訴?萬一上訴之後被判更重怎麼辦?」這個問題讓不少人猶豫不決,尤其面對刑事程序的壓力與訴訟成本。
其實,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若是由被告本人上訴或是為了被告利益而提出的上訴,法院是不得加重原判決刑度的,這就是所謂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這項原則的核心目的,在於保障被告的上訴權,使被告能安心提起上訴,而不必擔心遭到更重的處罰。
這項原則適用的兩種情形:
➙只要是為自己爭取更有利結果所提出的上訴,法院不得做出比一審更重的判決。例如被告請求減刑、不認罪爭取無罪,法院就必須在原則內審酌,不得加重刑度。
➙雖然檢察官通常是在認為被告量刑過輕時提出上訴,但也可能因法條適用錯誤或其他理由,為被告利益上訴,這種情況下也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不適用的情形:
若檢察官也針對不利於被告的部分提出上訴,此時就不再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限制,法院可以在第二審做出更重的處罰。也就是說,當檢察官與被告雙方都提出上訴時,法院在量刑上具有自由裁量權,並不受限於一審刑度。
★此外,如果一審判決適用法條錯誤(例如將重傷罪錯誤適用為普通傷害罪),二審法院亦可撤銷原判並依正確法條重新量刑,這種情況也不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限制。
許多人以為上訴期間只有10天,實際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刑事案件的上訴期間是收到判決書後的 20 日內。超過20日未上訴,判決就會確定,無法再進行通常上訴程序。
★因此,一旦收到法院判決書,務必盡速諮詢律師或研擬上訴方向,在20日內做出是否提起上訴的決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是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也同樣適用於再審與非常上訴程序中:
♦ 再審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39條明定,若是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即便法院最後改判為有罪,所判處的刑度也不得重於原確定判決的刑度。
♦ 非常上訴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規定,若撤銷原判決並發回重審者,原則上亦不得判處較重之刑。
♦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 刑事訴訟法第439條➙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諭知有罪之判決者,不得重於原判決所諭知之刑。
♦ 刑事訴訟法第447條➙非常上訴有理由而撤銷原判決時,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判決之刑。
若您正思考是否要針對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不妨先了解自身是否具備「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保障的資格,並儘速與專業律師討論案情。我們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擁有豐富的刑事上訴經驗,歡迎透過網站或電話與我們聯繫,協助您安心、正確地走好每一步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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