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精詐欺、毒品刑事辯護及侵害配偶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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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詐騙案件中,提供帳戶或協助提領常常被檢方直接視為「詐騙共犯」。然而,事實並不總是如此。在本案中,我們成功為一名中年女性當事人釐清事實,證明她其實是戀愛詐騙的另一名受害者,最終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避免背上刑事前科與人生污點。
當事人透過通訊軟體結識一名自稱駐外工作的男子,自稱職業為「外科醫師」,兩人長期透過LINE交往,對方甜言蜜語博取信任,甚至以「女兒需要生活費與學費」為由,要求當事人購買iTunes點數卡支援,當事人累計購買金額高達新台幣15萬元以上。
後來,該男子以「朋友要還錢」為由,請當事人提供自己的銀行帳戶,並指示她協助提領匯款後,透過比特幣轉帳至指定錢包。沒想到,這筆匯入款竟是詐騙集團向其他被害人詐取的款項,當事人瞬間從受害人被指控為加重詐欺與洗錢罪嫌犯。
檢方認為:
➙被害人將新台幣42萬餘元匯入當事人帳戶;
➙當事人親自提領該筆金額後購買比特幣;
➙並依詐騙集團指示轉入電子錢包,疑似協助詐欺所得的掩飾與洗錢。
➙因此檢方以刑法第339-4條加重詐欺罪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進行偵辦。
♦ 我們向檢方提交長達近兩年的對話截圖,證明:
♦ 當事人並非臨時涉案,而是陷入深度戀愛詐騙;
♦ 對話中對方多次以親情與情感勒索要求金援;
♦ 包括提及其「女兒」、「海外無法動用資金」等典型詐騙語言。
當事人在事後察覺異狀後,主動前往派出所報案,說明自己遭遇戀愛詐騙,並主動交出點數卡與對話紀錄作為證據,證明自己並非共犯,而是另一位被害人。
我們指出,當事人所提供帳戶為薪資轉帳帳戶,且在案發期間仍有正常入帳紀錄。若當事人真為詐團共犯,不可能拿自己生活常用的帳戶鋌而走險。
檢察官審酌我們提供的資料與當事人主動報案記錄後,認為:「目前尚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主觀上具有詐騙或洗錢之犯意,應依罪疑唯輕原則,予以不起訴處分。」
在我們承辦的眾多案件中,不乏當事人「只是提供帳戶」或「幫忙提領」,卻被檢警誤認為詐騙集團成員,實際上他們才是被利用、被欺騙的受害人。
名下帳戶突然被凍結或警示;
被警方通知涉及詐欺或洗錢;
交友、感情認識對方後涉及金流操作;
LINE或IG上認識的人要求提供帳戶、幫忙提錢、購買點數或轉幣。
➙全台案件皆可處理|提供電話與LINE諮詢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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