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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在面對警方執法時,如果一時情緒失控罵了髒話,是否就一定構成妨害公務罪?臺中地方法院在最新判決中認為:僅短暫、單句的辱罵發言,在未造成公務中斷、也無持續性侮辱的情況下,不足以構成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最終判決被告無罪確定。
➙本篇文章將透過此案,說明法院如何解釋「足以影響公務」的法律標準,並結合憲法法庭見解,協助讀者深入了解實務判斷重點。
本案中,一名男子因未依規定二段式左轉遭警察攔查,過程中不滿員警催促出示證件,脫口罵了一句粗俗台語髒話。檢方認為其行為構成《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依法提起公訴。但被告辯稱當時只是情緒反應、未針對員警、也未持續辱罵,並於現場道歉。
法院最終認定:被告雖言詞不當,但行為未足以干擾公務,依法不構成犯罪,判決無罪。
法院判決中,引用了【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5號】的法律理由,明確說明何種情況才構成「侮辱公務員罪」:
➙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以確保公務執行為法益,屬正當之立法目的,惟人民當場侮辱公務員之行為仍應限於「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始構成犯罪。
所謂「足以影響」,指的是該發言或侮辱行為,是否明顯足以干擾公務員的指揮、聯繫與執行公務的進行。並非每一句口頭辱罵(例如嘲諷、揶揄)都必然構罪,而是需考量:
• 表意的脈絡(內容、語氣、持續時間)
• 發言是否造成執法上的阻礙
• 公務員是否能即時透過合法手段排除干擾
憲法法庭並指出:若公務員透過警告、制止等手段,表意人隨即停止侮辱行為,即不得當然認定犯罪成立;反之,如經制止仍持續辱罵,則可認為具有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進而認定構罪。
臺中地方法院綜合全案事證後,作出以下幾點關鍵判斷:
1、被告僅在現場口出一句粗話,即被當場制止,無持續辱罵
2、未有肢體衝突或攻擊,亦未拒絕接受盤查或開單
3、員警順利完成執法流程,無明顯中斷或困難
4、被告當場表示該詞為情緒用語,並非針對警員本人
5、沒有產生足以干擾執行職務的後果
➙因此,法院認定:僅以單句、不持續的辱罵言詞,並未達到干擾程度,不符合憲法法庭所要求的構成標準,最終宣判無罪。
妨害公務與侮辱公務員罪,在刑事實務上屬常見爭議行為。從本案可見,法院與憲法法庭強調的是:「有沒有真正影響公務進行」才是判斷關鍵,而非單靠語言是否粗俗。
• 若無持續性侮辱、未造成現場失控或執法中斷,即可能主張不構成構成要件
• 若已道歉、表達非針對性發言,也有助於呈現非故意阻礙公務之情節
1、若接獲傳票或被告知遭指控,應立即委託律師進行案件分析
2、妥善保留現場影像(如警員密錄器、監視器)有助釐清脈絡
3、除非故意持續辱罵或挑釁,多數單次言語爭議都有抗辯空間
4、不建議與警方衝突,應保持冷靜並事後提起合法申訴
本所擁有多件成功爭取妨害公務案件「無罪判決」與「不起訴處分」的實績,熟悉法院與檢警辦案標準,能針對您的個案設計最合適的辯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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