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精詐欺、毒品刑事辯護及侵害配偶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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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毒品指控,不代表就注定被判刑。懂得科學鑑定與法律主張的辯護策略,才能讓檢察官做出不起訴的關鍵決定。
本所律師團隊近日成功處理一件疑似販賣第二級毒品「神仙水」(GHB)的案件,當事人遭指控於網路販售毒品,甚至案件還牽涉一名消費者死亡。但經我們積極介入調查與辯護,最終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為當事人洗刷冤屈,擺脫沉重刑責風險。
檢方指控當事人透過網路平台販售疑似含GHB的液體產品,並由一名消費者付款後收貨。不久後該名消費者死亡,血液及現場液體樣本中均檢出GHB成分,因此當事人被認定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販賣第二級毒品」之嫌。
我們第一時間釐清:
♦ 當事人販售產品為「G情潮水」,其中含有的是 GBL(γ-丁內酯),而非 GHB(伽瑪羥基丁酸)。
♦ GHB 是受管制的第二級毒品,GBL 則不是毒品,也未被指定列管。
➙這是辯護的第一層基礎,若成分非毒品,自不構成毒品販賣罪。
警方後續在當事人住處查獲多瓶相關液體,經送鑑後全數未檢出GHB成分,僅含有GBL。
我們主張:鑑定結果與當事人所述一致,顯示其販售的確為合法化學品。
➙所謂GHB的出現,可能為GBL在人體或特定酸鹼環境下轉化所致,並非產品本身含有GHB。
★法院與實務也已有見解認為:僅憑驗出GHB反應,不能推定原始販售物即為毒品。
我們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強調:「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若檢方僅根據血液檢體或使用者體內代謝產物驗出GHB,卻無法證明當事人交付物即為GHB,則依法不得任意推定其販毒成立。
★此外,我們引導檢方參考既有判例,證明:「GBL 與 GHB 雖有化學關聯,但販售 GBL 本身不構成犯罪」。
在我們遞交專業法律意見與科學資料後,檢方認定:
♦ 無積極證據證明當事人所販物品為毒品。
♦ 也無法證明其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或行為。
➙因此依法做出不起訴處分,案件終結,當事人無須進入法院審理,也不用背上毒品販賣前科。
毒品案件中,特別是涉及:第三級與第二級毒品分級認定、代謝性前驅物如 GBL、FM2、K他命等證據爭議、科學鑑定與法律證據排除主張,都需要律師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與經驗,否則當事人很容易就被錯誤起訴、甚至判刑入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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