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精詐欺、毒品刑事辯護及侵害配偶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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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入毒品案件,常令人感到絕望與恐慌,擔心一旦遭到起訴,就難逃刑罰。然而,法律並非只有定罪與否的二元論斷,若能掌握正確的辯護方向,仍有可能爭取無罪或不起訴處分。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專注毒品案件的辯護,以下將根據法院判決與實務經驗,整理常見的無罪判決理由,幫助您或您的家人在面對毒品指控時,了解可能的抗辯方向與辯護重點。
施用毒品的人若供出上游供貨者,有機會爭取減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因此在指述上可能有所誇張或虛構。依據最高法院見解,僅有購毒者單一供述而無補強證據,難以構成有罪判決。
➙所謂補強證據,必須是與購毒者供述有密切關聯的其他客觀證據,例如現場錄影、通聯紀錄、毒品包裝袋、指紋或DNA鑑定等,才能證明該供述值得信賴。若無其他佐證,即便購毒者一再重申說法,法院仍可能判決無罪。
當不同證人對交易時間、地點與方式的描述互有出入,甚至同一證人前後說法不一致,若無其他客觀事證加以補強,例如毒品、包裝器具或交易紀錄等,法院通常不會僅憑證人供述認定販毒成立。
➙法院實務亦認為,若證人指述過程有重大矛盾,甚至疑似互相附和,將削弱其證詞的可信度,除非能有額外具體證據配合,否則難以認定販賣毒品的行為確實存在。
實務上常見被告僅因陪同他人到場,或車輛被他人拿去運送毒品,就遭控共犯。但法院強調,是否構成共同犯罪,須同時具備主觀的共犯意圖與客觀上的分工合作。
➙若僅能證明被告在場,卻無證據顯示其曾參與毒品交易、安排金流、分裝、運輸等具體行為,法院未必會輕易認定其為共犯。
若警方透過喬裝買家主動引誘,致使原本無販毒意圖的被告才開始從事販毒行為,屬於所謂「創造犯意型誘捕」,此類手段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所得證據依法應排除,不能作為定罪依據。
➙實務中,若被告無販毒前科、未主動聯繫對方交易、或原先並無攜帶毒品,僅在警方誘導下才發生行為,法院多會認定此為陷害教唆,進而判決無罪。
我國毒品種類由行政命令定期公告,部分新興毒品外觀與常見藥品難以區別,若行為人可證明其對該物質非毒品身份確實不知情,且具有合理理由與客觀佐證,法院有可能認定無故意,判決無罪。
➙但須特別注意,這類抗辯屬例外狀況,須提出具體證據佐證被告確實不知其所持物為毒品,否則法院仍可能以「不確定故意」或「一般人可預見」作為判決依據。
若警方搜索或扣押程序違法,雖非一律排除所有證據,但法院將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進行法益衡量。
➙若案件涉及毒品販賣等重大犯罪,法院可能認為即使警方手續有瑕疵,基於打擊重大犯罪的公益考量,仍認違法取得之證據具證據能力。但若為單純持有、施用毒品,且警方違法情節重大,證據即可能被排除,被告也有機會無罪。
毒品案件涉及法律規範複雜、程序繁瑣、刑責嚴重,任何不當陳述或放棄權利的行為,可能都會對結果產生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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