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精詐欺、毒品刑事辯護及侵害配偶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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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當事人在刑事偵查階段,因為太想交保、太怕被羈押,常常在警察或檢察官的建議下「配合辦案」、「趕快認罪」,甚至簽下自白筆錄。
➛台灣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被告的自白不得作為唯一證據」,也就是說,不能只靠你說「我有做」,法院就可以判你有罪,還必須有其他客觀證據來「補強」才行。
根據媒體報導,一名江姓女子被控販賣第三級毒品(俗稱毒咖啡包),雖然她在偵查時曾經自白,但後來翻供否認犯罪。
而法院最終仍判決無罪,理由包括:
• 警方、檢察官 沒有查扣任何毒品實物
• 當事人 沒有毒品前科,尿液檢驗也無毒品反應
• 所謂的「買毒人證人」供詞 內容前後矛盾、有瑕疵
• 所謂的自白,也只是「臆測」內容,沒有具體細節支撐
➛高雄高分院最終認定罪證不足,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無罪定讞。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明定:「被告之自白,非有證據補強,不得為有罪之認定。」
➟也就是說,即使你說「我有做」,如果沒有毒品實物、錄音錄影、監視器畫面、轉帳紀錄、通聯紀錄、第三人證言等補強證據,法官也不能只靠自白來判你有罪。
很多人被帶到警局或地檢署後,聽到警察說:
「你現在認罪比較好處理喔」、「認了比較好交保」、「檢察官會看你有配合就幫你減輕」。
➟這種情況下,即使你不是主嫌、甚至根本無罪,也可能在壓力下簽下自白筆錄,等到法院開庭時才發現問題大條。
➟事實上,很多成功翻案的案件,都是「當初亂認罪,後來請律師仔細整理證據,爭取無罪或不起訴」。
答案是:可以,也應該爭取救濟!
我們實務上協助過許多當事人,雖然一開始配合認罪,但後續經過重新檢視偵查資料,仍有機會爭取:
• 法院判決無罪(因為證據不足)
• 檢察官改為緩起訴或不起訴(重新認定共犯意圖不明確)
• 爭取從販賣毒品改為幫助施用毒品或轉讓毒品,減輕刑責
➟這些都證明了:認罪不是結束,只要證據有空間,就還有翻案的可能性!
我們是全台專辦毒品案件、詐欺案件的刑事律師團隊,處理過上千件案件,最清楚:
• 當事人在警局或地檢署簽下的自白,其實很多都是在壓力下的錯誤決定
• 很多證據是可以挑戰的,像是快篩誤判、證人說法不一致、查扣程序違法
• 即使承認過,也不等於沒有機會翻供爭取清白!
若您或您的親友面臨刑事偵查、曾經認罪卻懷疑自己被誤導、誣陷或冤枉,請立即與律師討論,不要讓自白毀了自己的人生與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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