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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遇到警察攔查、盤問或強制處分時,民眾常常會擔心:如果不小心掙脫、逃跑,會不會被告「妨害公務」?尤其是實務上,檢警常以此罪名偵辦涉及對抗執法的行為,但實際上,妨害公務罪的成立有嚴格的法律要件,並不是只要沒配合就構成犯罪。
➟本文將透過實際案例,幫助讀者理解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與法院實務的判斷基準。
根據《刑法》第135條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或脅迫」者,才會成立妨害公務罪。這表示,要構成本罪,必須同時具備三項要素:
➙第一,對象必須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例如正在進行攔查、盤問、逮捕或交通指揮等職務中的警察。
➙第二,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意識地「對公務員施以強暴或脅迫」,也就是要明確知道對方是公務員,並有故意干擾其執行職務的想法。
➙第三,客觀上必須實際有「強暴或脅迫」的行為,例如推擠、毆打、言語威脅、抓扯制服、搶奪器械等,並且這些行為要足以阻礙公務員執行職務。
★如果只是拒絕配合、不停車、不回應詢問、試圖閃躲,雖然可能構成行政違規,但若沒有具體的暴力或脅迫行為,通常不會成立妨害公務罪。
一則實際案例中,台南市一名男子酒後騎機車逃避警方攔查,在逃逸過程中與員警發生接觸,導致員警手腳擦傷。檢察官以公共危險與妨害公務罪提起公訴,但法院最終僅對酒駕部分判刑,對於妨害公務則判決無罪。
法院的理由是:被告雖逃跑,但並沒有主觀上「攻擊警方」的意圖,行為上也沒有積極、直接施加暴力於執勤員警。該事件雖造成員警受傷,但係因警方出手攔截,被告欲閃避時發生擦撞,屬於消極性、間接性的反抗,並不足以構成刑法上的「強暴」。
➙這樣的判決明確指出,妨害公務罪的核心不是造成後果,而是是否有「故意施加強暴或脅迫」的行為本身。
法院特別指出,不能將所有對執法行為的閃躲、不合作、逃逸,一律視為強暴行為。若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民眾只是消極不配合、略有掙脫行為,甚至因恐懼而逃跑,只要未積極攻擊或施壓,通常都不會構成刑事上的妨害公務罪。
➙這樣的判斷標準,是為了平衡國家執法權與人民自由權,避免對刑法的過度擴張解釋。畢竟,人民在面對公權力時,本就可能出於本能反應而掙扎或拒絕,法律的處罰應該限縮在真正具有攻擊性或壓迫性的行為。
妨害公務罪的適用應當謹慎,否則將讓正當的自我保護行為、逃避衝突的反應,遭到過度刑罰化。若遇到警方執法,民眾仍應盡量理性應對,避免激烈舉動。然而,在法律判斷上,是否構成妨害公務,必須從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與客觀強暴行為兩方面綜合評估,不能僅憑是否造成警方受傷或現場混亂,就貿然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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